受贿人点名要某件物品,行贿人按其要求购买后交付,实际支付金额高于后来认定价格,受贿数额是否只能按较低认定价?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三款在一般计价规则之外,规定这种授意购买特定物品的情形,应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
“按授意购买”须有真实前提
不能因为礼物合受贿人喜好,就自动推定其授意。应核购买前的具体要求、款式型号、卖家或物品指向、双方沟通,以及行贿人是否依该要求完成购买并交付。一般表示喜欢某品牌,与明确授意购买特定物品,事实不能混同。
购买本身也要真实。合同、发票、付款、交货和后续退款应相互核对,不能把标价或未支付的报价当实际购买金额;合并购买多件物品时,应明确本件对应金额。若存在虚增发票、返利、退款等,应依据证据查清真实支付,而不是直接采用对方单方报数。
为什么不能只看价格认定结论
同款先规定,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确定受贿数额,再对授意购买特定物品作出例外。适用例外的基础在于真实授意与实际支付,不是单纯选择一个较高数字。缺少这些前提,不能只因购买金额高就倒推必须走例外。
真伪及价值核查仍有独立意义。财物是否实际交付、谁接受、是否存在职务对价,也不是购买发票或者价格结论能够单独证明。条文针对数额认定,不能代替受贿罪其他法定要件。
材料应把指定、支付、交付三个节点连接
忠县相关人员可以按原始要求、选购物品、真实付款、交付和涉案扣押排列,并保留退换货及返款记录。对方要求是否在付款前已经形成、后来说明是否与原对话一致,尤其需要核实。不要用事后补写一份“委托购买”说明替代原有事实。
受贿数额与追缴哪件财物、退赃如何评价,是相关但不同的问题。不能以已经把物品退回就否认原先数额,也不能只凭后来卖亏便要求一律按亏损后的价格。对真实支付金额有具体争议的,应依法提出核查意见,最终以完整证据和法定规则判断,不由某一方私下挑选票据或者估价决定。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三款](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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