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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贵重礼物购价有争议,购买发票齐全就必然不作价格认定吗

贿赂财物是贵重手表,购买发票、付款凭证都在,但双方对收受时真实价格有争议,是否仍可不作价格认定?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需要多项条件同时满足,票据齐全只是其中一项,不能独立推出无须认定价格。

三项条件须分别核实

对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一般应进行价格认定。例外要求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格,且行受贿双方无异议。若对价格存在真实争议,不能删去第三个条件,只以付款票据完整适用例外。

“真实价格”也非票面数字的当然同义词。应查票据对应的具体财物、实际支付、折扣退款、购买与收受时间及是否有其他交易安排。发票金额与银行支付不符,或票据把数件物品合并开具时,需要进一步核实,不能任取其中较高或较低的一个数。

一般收受价值与后来处置价要分开

第十一条规定受贿数额一般按收受财物时价值认定。后来市场上涨、折价出售或者用于抵债的金额,可能有证据意义,但不能不加说明就替代收受时价格。物品款式、成色、状态不同,也不能套用网上同品牌最高标价。

真伪仍应依第十二条第一款核查。双方对价格无异议,不代表贵重物品真伪鉴定可以一并省略;价格认定书解决的具体范围,也不能被扩大成对财物归属或是否存在请托的认定。

价格异议应提出可以核实的理由

忠县相关人员可以对照购买票据、实际付款、退折款、物品信息和交付日期,说明争议是对象不一致、时间不对应,还是具体计价依据存在问题。只有“太贵了”或“我认为没这么多”,不利于澄清事实;但不能以当事人尚未拿出另一报价,就直接把其真实异议视为不存在。

依法提出价格核查请求时,应保留原件和取得过程,不补开虚假票据,不找相似二手交易制造低价外观。经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确定数额;若存在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等特殊事实,还要对应同条第三款另核,不能把一般规则当绝对结论。清楚区分鉴真、计价和受贿构成,才能避免一张发票承担其无法证明的全部问题。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一、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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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