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准备依法组建工会,单位以人数少、增加成本或者管理层不同意为由阻止,首先应核组织条件和正确筹建路径。忠县企业职工不必等单位批准才享有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但也不能在工作群投票后自行宣布一套组织已经完成全部法定手续。
先分清职工人数和会员人数
工会法第三条保护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禁止阻挠限制。第十一条所列二十五人门槛指会员人数,不能把企业登记员工总数、当天到岗人数或者群聊人数直接当成已入会会员。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仍可单独建会、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员联合建会,或者选举组织员开展活动。人数不足不等于完全无权开展依法组织工作,具体形式应与上级工会核实,而不是用一个数字终止所有沟通。
筹建要进入上级工会指导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要求基层工会组织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允许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可先向相应上级工会说明单位性质、所在地、已有组织及会员情况,了解筹备、发展会员、民主选举和报批所需材料。
不同单位的组织衔接和具体办理安排应据实确认。不要借用其他企业工会公章、编造上级批准或者把人事部门内部批条当成上级工会批准;也不能因对单位回复不满就放弃向真实上级工会沟通的路径。
谁参加选举,不能只由老板指定
第十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需要核真实会员、会议程序和候选人条件,不能把一张管理层任命表直接替代民主选举。
筹建中涉及职工身份和联系方式,应按合法办理需要收集和保管,不把全体员工身份证、家庭信息随意公开到群里。职工应自愿真实表达,不能要求空白签名、代填所有人的意见,再将其当作一致决定。
把阻挠写成能够核查的事实
保存向单位和上级工会提交的申请、接收及答复,记明何人何时作出何种限制。例如拒绝上级工会依法指导、要求撤回真实入会申请或以具体不利措施施压,应留下原始通知和沟通记录,而非只用公司态度不好概括。
对正常依法核实材料与实际阻挠应作区分;员工也不应以扣留生产资料、公开无关商业秘密或停止履行正常工作来替代程序。若还出现调岗、扣薪或解除,应将其时间、理由及证据另行整理,不能认为筹建沟通会自动暂停劳动争议期限。
请求应对应工会法规定的救济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组织工会或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筹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可以提交筹建办理链和具体阻挠证据,说明希望纠正哪项行为,不把投诉受理当成组织已经获批。
涉及工会组织自身合法权益或者个人工资、解除等请求的,需分别核适用程序与主体。最终形成的材料应能说明会员条件、上级指导报批走到哪一步、单位阻止了什么以及希望依法怎样补正,让组织权利与正常用工秩序能够一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