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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分别排放污染物,受害人需要先证明每个人内部责任比例才能索赔吗

同一水体受到两家企业排放影响,受害人是否必须先算出每家责任精确到多少百分比,才有资格提出请求?应先识别各行为与同一损害的关系以及适用的责任形式,不能一开始就将受害人置于必须独自完成所有内部份额计算的位置。

多人参与不当然一律连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针对各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规定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针对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等情形作相应安排。不能只因两家都排污,就跳过具体因果作用认定全部连带。

环境侵权亦有特别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要求结合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及对损害后果作用等因素确定责任大小。排放量是因素之一,不是无论物质毒性及影响路径如何,都简单按吨数平均的统一公式。

先提供能够对应行为和损害的线索

受害人可整理污染地点、流向、出现异常的时间、经营或健康损失以及依法取得的监测调查材料。不能只因为几家工厂在附近,就把其全部列成已经证明的污染源;也不能为取证自行进入危险排放设施或者混装样品。

污染纠纷对免责、减责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设有特别举证安排,但这并不取消基础事实说明。对难以自行取得的关键材料,可依法申请调查或采取相应证据措施,避免以猜测填写排放数据,也避免认为自己暂时算不出内部比例就只能放弃所有请求。

对外请求与内部最终分担分开

依法成立连带责任时,受害人请求责任承担与各责任人之间最终如何分担,不是同一个层次。不得将一方内部只同意承担少量份额的约定,未经分析就作为对受害人免责的理由。

若应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则仍需结合能够认定的事实确定,而不是受害人任选一家承担全部。已获赔、已修复或其他相同损失的清偿应据实扣除;支持受害人依法救济,不意味着允许同一项目向不同企业重复取得全额赔偿。生态公共利益修复与个体损失的主体和范围也应分别核实。

技术问题应形成可核对的争议表

忠县当事人可按污染源、污染物、时间、受损对象、可能路径及已处置措施列明对应证据,对确有分歧的项目申请适当专业判断。不同企业的合格排放记录,或者各自受过的行政处罚,均不能单独决定全部民事责任。

协商方案应写明承担哪些损失、实际付款与未解决事项,不宜只签各自无责而把处置问题留空。真正需要完成的是行为、损害、因果作用及责任形式的逐层对应,而不是先人为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再寻找能支持这个数字的材料。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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