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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账户被扣年费和短信费,连产品管理费也必须全部免除吗

先确认收费对应哪一种账户

同一个银行应用内,普通储蓄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和所购产品可能同时显示。发现扣费后,首先应取得交易明细,核实收费账户、项目名称、收取机构和所属期间,而不是仅凭账户都在同一应用里,就把所有费用按同一个标准判断。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商业银行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和转账手续费。东莞市人社局2025年公布的专门答复,也明确了这四项免收要求。它针对的是该特殊资金账户,并非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只给部分客户提供的开户营销优惠。

扣了四项账户费用,应要求解释依据并核对返还

若扣费确实落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将交易时间、金额和收费名称列明,向银行提出免收政策核查及相应更正请求。仅因银行把“账户管理费”改称某种服务套餐,并不能直接说明符合政策;还要看实际提供什么服务、收费依据及是否对本应免费项目重复收费。

但若是绑定的普通结算账户另行收取其服务费用,也不能只凭它与个人养老金有转账关系,就当然适用同一免收条款。此时需分别核对普通账户的收费规则和授权。把收费主体及项目拆清,银行才需要就准确的交易作答,争议金额也能够逐项核算,避免将正常产品交易款误当手续费。

产品费率优惠不等于所有管理、托管费用为零

该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另作规定:发行、销售和托管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可以实施一定的销售费、管理费和托管费优惠。可见,账户四费免收与产品层面的费率安排,适用对象及法律表述并不相同,不能互相替代。

具体产品还需检查适用的专门规则、份额类别、销售文件和实际计费方式。销售人员只说“养老金免费”,不足以证明产品管理费、托管费、赎回安排全都为零;反过来,也不能拿产品存在管理费作理由,向专户收取本应免收的年费。比较费用时,应当同时核对计费基础、费率、计收期间和优惠生效条件,而不只看某次扣款名称。

把争议形成可复核的收费对账结果

可以将专户四项费用、普通结算账户费用、产品费用分别列成表,附对应合同页、收费公告、成交确认和扣费流水。向银行要求说明的是哪一项目免收、哪一项目按何规则及合同计收、错误收取如何处理,不必一次主张所有历史产品费用当然无效。

保存投诉受理编号和书面答复;如果银行认为收费并不来自专户,应请其给出能对应交易的说明。最终应能核对具体退款或更正金额,以及尚存争议的独立项目。依据见[官方账户收费答复](https://dghrss.dg.gov.cn/ztzl/grylj/cjwt/content/post_4400604.html)和[暂行办法第十五、四十三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9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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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