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公司称尚未收到再保险公司的款项,因而要把本应承担的赔款继续拖后,这不是保险法允许的一般理由。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将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分别安排。是否已经具备本保单的赔付条件,需要审查;再保险人是否先向原保险人付款,则不能直接替代这一审查。
先确认谁与自己订立了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是保险人以分保形式,将已经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应先核自己保单载明的保险人、承保范围、事故和请求,不因理赔联系人提到另一家机构,就自行将义务主体改掉。
多家机构共同承保、保险经纪协助投保、关联公司代收文件,未必都是再保险。应要求对方说明真实结构与依据。再保险安排也不能让原保险人把自己的收件、核定、说明拒赔理由等义务,一概推给另一家公司办理后便不再回复。
再保险人未付款,不是原保险人拖延的替代依据
第二十九条明确,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原保险责任。这适用于相关责任确实由原保险合同及法律产生的情形,不是被保险人只要提出一个金额,就不必再证明事故和损失。
因此,沟通时可分别询问:原保险人认为本保单是否承保、还缺哪些必要资料、具体核定结果和法律或合同依据是什么。若争议只是其内部尚待另一机构拨款,应保存书面答复,不能把等待再保险无限期回款当作依法完成理赔的条件。
被保险人也不能径直改向再保险人要钱
同一条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这与原保险人不得拖延,是同一结构下对不同方向的安排。知道了再保险公司名称,不等于获得一份与其直接订立的原保险保单。
收到自称再保险理赔人员要求支付保证金、解冻费等信息,应通过正式渠道核身份与依据,不向不明个人账户付款。若确实另有独立保险合同或者其他真实法律关系,需按其自身依据审查,不能仅凭分保二字推定任何人都能直接请求任何一方。
各种付款与资料要求需要对应真实关系
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依法应支付的原保险保费,应按原合同和真实授权办理;不能把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结算,直接改成投保人的另一笔同名缴费义务。
忠县企业或家庭就异地保险提出请求,可保存完整保单、缴费、事故资料、已交文件清单及每次答复,记录请求和材料实际送达时间。对方称要等分保款时,要求明确这是内部结算还是原保单责任争议。保险监管投诉、协商或依法诉讼各有程序,不能仅因仍在沟通便忽略有关期限。将内部风险分担与对外赔付义务分开,才能找准应履行的主体和真正尚有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