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张汇票,背面的名称和签章一环接一环,并不等于取得过程中的所有问题都已经消失。票据法第三十一条允许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汇票权利;第十二条同时排除欺诈、偷盗、胁迫取得,以及明知这些情形而恶意取得等情况。形式上的证明作用与真实取得是否合法,需要分别判断。
连续主要是在核对哪一条链
对于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沿票面记载核查收款人、每次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衔接,最后持有人是否与末次被背书人相符。名称相似、简称与全称混用、公司更名或实际经办人不是权利主体,都应查清,不能只数印章数量。
背书连续有其证明价值,不能要求每个正常持票人先证明所有历史交易才允许主张。但这也不是一张能够排除任何反证的通行证。争议究竟在票面衔接、签章真伪,还是自己如何取得票据,应在答复或起诉材料中说清。
非法取得的事实不会被后补外观洗去
如果某人自己偷取票据,再伪造一段看似连续的背书,不能据此取得票据权利。明知票据系欺诈、偷盗或胁迫所得而恶意接受,也不能仅以名称已经接上为由要求保护。伪造签章与真实签章各自效力还应依法区分,不应笼统宣布其他真实签章全部失效。
第十二条另规定,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已经发现明显异常仍不核验,与正常交易中经过合理核实,不能混为一谈。是否达到法定情形,应结合实际证据判断,而不是看事后谁的说明更长。
对方指称被盗,也要具体查证
有人发来一句“这张票以前丢了”,并不当然推翻现持票人的全部权利。应核指称者身份、原持有依据、丢失时间、报失及法院程序、涉案票据号码和真实流转情况,辨别是否同一张票、是否存在已经合法转让后又反悔等情形。
正常受让人应妥善保留自己与直接前手的交易合同、交付、付款或债务抵偿依据,以及实际交接和核验记录。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或背书转让涉嫌非法行为时,不能只交一张正反面照片便回避取得合法性的举证争议;也不要倒签合同、补造付款凭证去填补事实空缺。
发现异常后把核验和期限同时列清
忠县企业接收外地汇票,可以制作票面主体衔接表、取得时间线和异常证据清单,保留原件及可验证的电子记录,通过正规业务渠道核实。需要提出抗辩、申请司法措施或应对诉讼时,应明确实际主张和适用条件,不能凭内部决定永久冻结他人票据权利。
同时记录提示、追索和诉讼等有关期限,避免仅顾争论签章而遗漏必要手续。付款人审查背书连续及提示人身份证明的责任,与受让人真实取得票据的证明不是同一项义务。把这些问题分别处理,才能既保留正常交易的权利依据,也不让漂亮的票面外观掩盖真实的非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