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依章程设置审计委员会,选了三名同时兼任经理职务的董事,是否人数达到三人就可以了?公司法不仅规定最低人数,还规定成员职务及独立客观判断的要求,应同时核查,不能只把名单凑到法定数量。
股份公司的成员条件并非只有人数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依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委员会须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三人全部同时担任经理或其他公司职务,不符合仅靠人数就能满足条件的理解。对有关关系是否影响判断,也应按真实任职和利益情况核实,不能只要求每个人签一张独立声明,就将实际职务及控制关系忽略。
董事资格和委员会资格分别核清
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外部会计师即使专业能力强,也不能仅因为被请来帮助审计,就自动成为法定成员。职工代表董事依法可以成为成员,亦不能因其职工代表身份就不核其他具体要求。
普通有限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规则与此并非完全相同,不能拿另一公司类型的简化说明,代替股份公司的明文条件。上市公司及受特别监管的企业,还需核查其进一步要求,不能把本文的一般公司法条件,理解为只要达到这些就已完成所有证券监管合规事项。
表决门槛以委员会自身成员计算
该条要求委员会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实行一人一票。它不是董事会另开一次会的简称,也不能仅由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签字代替委员会依法形成决定。
应记录真实成员、出席、讨论及表决情况;成员安排需要依法调整时,应先完成必要程序,再处理应由委员会实施的事项。不能为了补历史材料,倒填原本没有的成员资格或者会议日期;已作出行为的具体后果,应依真实缺陷和相关规则逐项分析,而不是简单宣布所有账目或合同自动无效。
改设方案应与监督职责一起落实
忠县企业可整理章程、董事任职及其他兼职、关联关系和委员会工作规则,逐一对应资格条件。设立审计委员会是治理结构选择,并不自动免除依法需要的外部财务审计,也不能只改一个机构名称便宣称监督职责已经完成。
具体方案应说明由谁承担监督事项、如何取得真实资料、怎样形成和保存意见,以及原监督结构如何依法衔接。人数表是一项起点,真正要解决的是成员能否依法履职和独立客观判断,不能让同一管理层对自己的工作只作形式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