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同属一个企业集团,内部文件约定今后小区任何问题都由物业负责,建设单位不再承担责任。业主是不是只能找物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七条直接限制利用关联关系转嫁承接责任的行为,不能只看两个公司是否已经在内部文件盖章。
有关联关系,并不自动否定全部合同和查验
法律问题在于是否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责任并损害买受人权益。不能仅因名称接近或股东相同,就断定每份合同无效;也不能因公司形式独立,就忽略具体的控制和责任转嫁。
应核实际股权、授权、内部指令、前期合同及查验文件,并将所免责任对应到真实设施和问题。例如将开发建设阶段应完成的整改全部改写成后续物业自费维护,就应进一步审查其依据和对业主的影响,而非仅听取集团内部已经商量好的解释。
委托物业保修,不等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全部消失
办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责任,并允许委托物业提供相应保修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成为维修联络或实施者,与法定质量义务已经转移,是不同事项。
对于确已合法明确的物业维护义务,也应照实际履行判断,不能反过来把所有日常管理问题都归到开发商。核责任时应区分建设缺陷、未完成整改、保修委托和接管后的管理行为,避免内部一句全包使外部权利无法落实。
交房日期临近,不能成为强行接下未查物业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禁止建设单位因交付期限届满,要求物业承接不符合条件或未经查验的物业。关联企业的内部进度安排不能改变这一要求;物业应把实际条件、未查事项及建设单位要求如实记录,不为完成集团节点补写虚假结论。
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查验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第四十条规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仍应审查具体共同侵害和损害,不能仅凭关联便推定任何纠纷中双方都无限连带赔偿。
将内部安排与业主具体损害对应起来
业主或物业处理争议,可保存承诺、查验记录、整改通知、实际故障及损失材料,明确哪项建设义务被免掉、由谁要求接管、何种行为导致损害。能够取得的真实内部文件可以核查,但不宜以猜测或群聊传闻补足事实。
律师可协助判断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物业履行维护,还是就共同侵害提出相应赔偿。成果应是义务与证据的对应,而不是因为关联就只告一家,或因为分成两家公司就承认开发质量责任能够被内部协议全部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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