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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测发现药品销售线索,技术记录可以作为处罚证据吗

企业认为网络页面不是现场检查,当事人也没在截图上签字,监管技术监测资料就绝对不能作为行政证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对网售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可以作证据,不等于系统提示自动认定全部违法

监测发现线索后仍应依法按职责调查处置。需要核原始资料来源、记录内容、所指账号和经营主体、发生时间及其对应行为,不能因程序能够截到某个页面,就无需判断该药能否销售、是否实际由该企业经营和其他构成事实。

企业提出异议,可针对页面是否属于本主体、时间版本、账号变更、实际交易和完整上下文提供真实材料,而不是仅主张没有现场纸质签名一律无效。反过来,也不能为了证明系统错误删除原订单、篡改历史页面,导致关键事实更难核实。

行政电子证据与刑事定罪各有程序

本条说明的是行政处罚及行政措施的证据使用可能性,不是将每条异常监测自动转成刑事犯罪判决。涉及涉嫌犯罪的移送,以及后续具体责任认定,仍须分别依适用法律和真实证据处理。

渝中经营者可保留依法取得的原展示和交易版本、变更记录、技术说明及收到的文书,将事实异议与法律适用异议分开提出。对已存在的真实质量风险,也不能以证据尚有争议为由拒绝依法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58号)](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7f2fba302ab48239dfde1a5b5095156.html),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二条,技术监测记录可依法作行政电子数据证据,线索调查、证据真实性与刑事认定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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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