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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店只保留整单总额,能满足最小销售单元追溯要求吗

一张网购订单有几种药品,企业仅保留付款总额和快递单,认为以后能证明有这笔交易即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个人销售药品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可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电子凭证可用,不等于订单可以只剩一个总数

应按实际交易保留足以把所售药品与相应记录连接的信息,不能将所有品种长期合并成一项“健康商品”。支付成功截屏、快递签收与具体销售药品记录各证明不同事实,不能相互替代。实际采取何种编码和追溯方式,还需遵守相应有效规范。

供货企业资质、电子交易等记录须完整保存;销售处方药的零售企业还应保存处方及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保存期限同时受“不少于五年”和“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约束,不是企业任选较短一种,也不宜把不同药品的资料一律按订单付款五年批量删除。

系统迁移前先核记录是否仍可还原

渝中企业可以核最小销售单元、订单、供货与相关药学服务记录能否真实对应。更换平台、结束合作或退款,不当然使历史销售记录无需保留;也不能通过重做一份无原始依据的表格掩盖已经缺失的数据。

资料保存同时须控制患者和交易信息访问权限,不因需要追溯就公开完整处方。该项记录并不自动证明销售时全部合法,但缺少必要记录会使质量追溯和实际争议核查失去基础,应如实说明缺口并依法处理。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58号)](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7f2fba302ab48239dfde1a5b5095156.html),第十五条,销售凭证可电子形式但最小销售单元销售记录仍须清晰,企业相关资料五年且效期后一年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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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