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改变,但网售业务换了域名和应用名称,能否只更新商城后台而不向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明企业、网站、应用名称、IP地址、域名及相应许可证等报告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不只看纸质许可证有没有变化
域名、应用和实际经营主体的对应关系影响网络经营识别。企业应核变化具体何时发生、哪些内容需要报告、原经营页面是否继续存在,而不是一律等到许可证到期再说。已经报告的信息仍应真实,不把其他公司的域名或许可证交叉拼接成看似完整的一套资料。
报告机关还要按主体区分: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外平台入驻审核和网站域名其他管理手续各有作用,不可彼此替代。
保留变化前后与实际送达材料
渝中企业可将旧新网站或应用名称、域名、相应主体和变化日期列表,核接收机关及正式渠道,保留提交内容和回执。上传过材料的截图只能证明相应操作,不宜未经核实就表述为监管已批准所有业务变化。
十个工作日是本条信息变化报告期限,不是允许企业在此期间无相应资质销售的过渡许可。实际经营方式、范围或仓储等发生变化时,还须另核是否涉及许可事项,不将网络信息报告当作这些事项的批准结果。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58号)](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7f2fba302ab48239dfde1a5b5095156.html),第十一条,网络经营网站应用IP域名等信息变化十工作日报告及持有人批发省级/零售市县主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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