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没有被认定为普惠园,就可以不受保教费指导价约束吗?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发改价格第二〇二五年一六四四号通知,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纳入相应政府指导价范围。是否普惠与是否营利,是不能压成一个标签的两组信息。
先核实际办园性质,再找收费机制
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园这两项还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能因为园方未领取某种普惠补助,就直接宣布自己全部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应核真实登记、认定及有效价格文件。
对于政府指导价,幼儿园可在依法确定的基准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并非每一园都必须相同金额,也不等于园方可以忽略上限自行定价。国家通知没有给出重庆所有园统一每月收费数字,实际园所应核相应地方文件及适用条件。
营利性民办园也不是收费完全无规则
营利性民办园按成本、供需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市场调节价不等于不用公示、无需协议,亦不是只要家长签字就可收取任何项目。将服务费改个名称,也不能跳过项目是否合法的审查。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并经省级政府同意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其规则与保教费、住宿费应分开列。幼儿园开设二至三岁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其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具体标准还应结合成本差异等依法合理确定,不能直接把托班认作毫无限制的园外商业项目。
同一张收费单,应能看清每个项目的依据
家长可以核机构性质、所报项目、实际服务、适用的地方价格或目录、园内公示与协议。公示只写本园非普惠,无法回答它是否为非营利园;一份捐赠协议也不证明园方已改变办园性质。遇到说法不一致,可向真实教育及价格主管部门核认定和收费依据,不凭宣传名称自行判断。
园方则应把合法性质和适用标准与每次调整相衔接,保留真实文件与公示版本,不倒改旧收费单掩盖超出政策的项目。退费、违约等争议还要结合协议和实际履行处理,不能仅因收费机制存在疑点就预设全部服务免费。
本题采用全国分类要求,不声称已核准渝中某一园的当前性质、收费数额或调整结果,也不将其他省市价格文件冒充重庆标准。
依据:[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第二、五、六部分](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512/t20251223_1402550_ext.html);[学前教育法第六十八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f87d2d6e02044a51a8298ef377cbe81b.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