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花时间整理一套行业资料库,对方认为其中只是公开事实和通用数据,便整套复制其选择和编排。数据本身可能不构成作品,是否意味着资料库也没有任何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对汇编作品的判断,关注内容选择或编排是否体现独创性,不能只看原始材料有没有单独版权。
保护对象先拆为内容与组织表达
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其他材料,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属于汇编作品。原材料不受著作权保护,与对它进行独创选择编排形成的新作品,可能是两个层次。
应具体指出主张何种分类、筛选、组织及表达,而不是笼统说数据库都属于我。投入资金、收集耗时或数量庞大,不自然替代独创性条件;机械按唯一通用顺序罗列,也不能仅凭工作量就宣布取得对全部信息的独占。
独创编排不能延伸成垄断客观事实
汇编人依法享有的是相应汇编作品著作权,不等于拥有其中每项事实、概念或通用数据。别人依据合法来源独立获取材料并作出自己的组织,不能只因信息相同就当然认定复制汇编表达。
权利人可把原始事实、可选择的材料范围及自己具体编排分开,说明对方相同之处究竟来自公共内容,还是复制了具有独创性的选择结构。对方只改字体或导出文件格式,也未必改变实质使用,应对照完整版本判断。
汇编人的权利还受原材料权利限制
第十五条明确,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资料中含受保护的图片、图表、文章或其他作品时,仍须核来源与许可,不能因为已经重新分类,就把原作者的权利自动清零。
保密、个人信息、合同访问权限等也可能另有要求。本文讨论著作权对象,不据此批准抓取任何网站、绕过访问限制或公开他人数据;原始数据不构成作品,也不等于取得和使用它没有其他法律边界。
比对材料须能看出原创选择过程
可以保存选材标准、阶段版本、分类设计、修改理由和完成时间,再固定被诉版本及取得方式。比对表应列各项选择、排序、关联与说明文字,标出公共必要内容和真正存在表达选择的部分,避免只用总重复率决定侵权。
登记、合同和署名可以帮助证明权利,但不能单独代替对实际独创表达及复制行为的分析。损失或许可费用还应另有材料,不能把整个行业的公开资料价值全部算成某一份汇编的损害。
企业拟授权资料库时,可明确许可对象是汇编表达、具体受保护素材还是另有合法的数据服务,约定范围、更新、交付和再利用权限。发生争议则据此确定停止何种使用、取得何种资料及主张哪些损失,把公共事实与原创组织的边界落实到可核对内容。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五、十五条,国家版权局全文: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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