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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出口商自行开原产地声明,资格、生产者资料和变更怎样核对

可以自己开原产地声明,不等于任何出口企业都可自行签一张纸

渝中企业出口货物,希望减少逐票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环节,应先核具体优惠贸易协定是否适用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海关第二五四号令第二条所指主体,是经海关认定、可对其出口或生产的具备相关协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声明的企业,不是所有在国内发货的商品都自动享受优惠关税。

原产资格取决于相应协定的规则,采购地、发货港或包装印有中国制造,都不足以单独完成判断。应先识别目的市场、协定、货物分类、生产工序和投入材料,向生产者取得能解释原产标准的真实资料,再决定是否适合申请此项认定。

高级认证及原产管理能力是申请基础

第四、五条要求海关高级认证、掌握相关原产地规则并建立完备的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申请向住所地直属海关提交,内容包括企业中英文名称地址、信用及类型、货物税则号列、材料零件和拟适用原产标准等。资料中的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应依法书面具体提出,不能因担心泄密便不提供必要依据。

海关自收到申请起三十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书,自送达生效,有效期三年。需要续展的,可在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延续三年;这是规定的申请时段,不应误写成必须提前满三个月提交。

获认定后,仍须核信息交换和货物信息提交

第八条将实际开具声明与相关缔约方信息交换衔接,主管海关通知后,才可按第九、十条开具。取得认定书的当天,不能不问目的国对应制度和信息状态就承诺所有订单均可自主证明。

首次开具某货物声明前,应通过信息系统提交货物中英文名称、六位税则号列、适用协定等信息,相同货物无需重复提交。海关总署二〇二一年第105号公告要求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加海关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办理认定、续展、变更和声明开具。具体声明签名、印章和格式应遵守实际适用协定,不能用统一商业发票备注替代所有协定要求。

非生产企业开具前,就应取得生产者的原产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要求自声明开具之日起三年内保存能充分证明原产资格的文件;出口商不是生产商的,还应在开具前要求生产商提供能证明资格的文件。仅留一张进货发票,无法解释材料来源、工序或协定标准时,不能在客户催单后先签声明再补证据。

可以为声明建立对应档案:合同及货物、适用协定和原产标准、生产者资料、开具版本和日期、收件方及后续核查。外国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按第十二条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企业应依主管海关要求配合,不用私下补一份供应商保证书代替正式核查。

信息变化和不合规开具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要求认定书或所提交货物信息变化时申请变更,未变更前不得开具声明。供应链、货物信息或企业情况变化,应先核是否影响资格及已提交内容,不能把三年有效期理解为期间完全无需维护。

认定注销、撤销及既有声明后果应按第十四、十五条具体区分,不把所有失效情形一概说成历史声明全部无效。失实声明还会影响买方优惠申请及合同责任,不能承诺海关认定后目的国一定适用某税率。律师可协助整理认定与原产证据目录、供应商配合条款、开具及变化控制流程,技术归类和具体原产计算仍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真实核查。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