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会提供资助,先核项目属于什么活动
境外合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基金会等组织,准备同境内单位开展公益活动,不能只凭双方签了捐赠或合作协议便直接收款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九条分别规定适用主体和代表机构登记、临时活动备案路径;没有登记或依法备案,不得以委托、资助境内单位的方式变相开展活动。
也应注意第五十三条:境外学校、医院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与对应境内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能把所有境外合作都一律套入同一临时活动流程;项目具体涉及的教育、卫生、科研等要求还需核查。
普通公司或个人不能当然成为法定中方合作单位
第十六条将临时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限定为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事公司愿意代办场地、个人愿意代收资金,不等于符合该项合作身份。项目可以采购合法服务,但不能用服务合同掩盖没有适格合作主体的问题。
拟合作单位应核自己的法律性质、授权程序和业务范围,再确认境外组织是否合法成立、活动目的是否公益、项目内容与各领域规定是否相符。不得在境内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也不得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先办理应有审批,再在活动前完成备案安排
第十七条要求中方合作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公安部办事指南明确到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不能把同区街道知悉或场馆同意当作备案。
应准备境外合法成立证明、双方书面协议、活动名称宗旨地域期限、经费和来源证明、中方银行账户、获得批准文件等。协议宜把实际执行、资金使用、资料保管、活动调整和结束报告分工写清,确保申请内容与现场活动一致。
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形的备案时间不受上述十五日前限制,不能扩张为所有时间紧张的项目都免备案。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重新备案,不能只在原协议上续签便继续执行。
资金通过中方账户,单独记账而非个人代管
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定合法资金来源,并禁止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募捐。临时活动用于境内的资金,应通过中方合作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未经法定账户不得以其他形式收付项目活动资金。
把资金打给项目负责人、先由关联公司垫收再统一报账,不能自动满足这一要求。可以建立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对应表,保留付款依据、受领主体及活动用途;外汇收支还需遵守相应管理规定,不因公益用途就当然免除银行核验。
活动结束后的报告也属于项目交付
第三十条要求以备案名称开展临时活动,并由境外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在结束后三十日内书面报送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结项不只是将剩余资料发给出资方,还要留存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文本和凭证,解释预算差异与剩余资金安排。
渝中单位有此类实际项目时,律师可协助形成主体适格核对、合作协议、审批备案与经费材料、结束报告清单。具体行业和机关要求以现行正式指引为准,不把其他省份的表格或网上操作截图当作重庆额外规则,更不以资助款已到账倒推项目已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