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不是最终付没付,而是索赔当时是否有请求权
公开案中,UBAF向中国银行河南分行提交反担保函索赔,称已收到韩国现代相符的预付款保函索赔。实际相符索赔在四天后才收到。后来经香港法院判令,UBAF向韩国现代付款,再依据反担保函请求中国银行付款。
本案是反担保受益人自身的欺诈审查
最高法指出,受益人在尚未获得付款请求权时,隐瞒事实、提交表面相符的虚假索赔,可能构成明知无请求权仍滥用权利的欺诈。后来实际支付款项,不会自动把此前的虚假索赔变成当时已经有权。
原案进一步区分一般欺诈规则与开立人善意付款的保护。若保函原受益人欺诈、开立人不知情而已善意付款,追偿保障有特定保护;而本案审的是UBAF以反担保受益人身份自己虚假索赔,不存在借另一受益人欺诈讨论双重欺诈的同一结构。法院未支持其全部诉请。
不应把“银行已付款”当作抹去全部前序问题的通行证
渝中跨境工程参与方可按原保函和反担保分别列相符索赔收到日、向上游索款日、宣称事实和真实付款日。不能把一个日期模糊写成索赔期间,再用最终付款流水补造先前已经存在的请求权。核表面单据之外,仍须对应所主张欺诈的真实构成。
这与仅因基础合同存在质量争议便请求止付不同,也不意味着银行任何时间差均属欺诈。应查保函条件、真实索赔材料及受益人知情,不能对一封日期笔误未经事实核实便作最终认定。原案所否定的是特定虚假索赔及滥用权利,善意付款规则本身未被取消。
本文来源为最高法公开案例摘要,非本所承办,不冒称完整判决及卷宗。具体裁判日期未披露,保持未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最高法第四批案例5完整公开摘要、裁判理由及已公开案号;具体裁判日期未知,不冒完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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