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鸡中使用的物质属于食品添加剂,就一定只会因超量受行政处罚吗?罗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公开的刘某案件,因山梨酸钾严重超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开案情没有记载已经发生中毒,不能擅自补造受害人数。本案非本所承办。
合法类别不能替代对使用范围、限量和危险的判断
二〇二四年一月,刘某经营的卤鸡被监管抽样,山梨酸及其钾盐残留量(以山梨酸计)为每千克二点三八克,官方摘要称超标三十一点七倍。法院结合检验等事实,认定达到上述刑事危险,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些是该案已公布的检测与裁判事实,不是本文为其他卤制品设定的统一安全限量。标准适用还要核食品类别、有效版本、具体指标、检验方法和样品,不能只拿三十一点七这个数字比较不同食品,更不能把本文当作生产配方指导。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包含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条件,不要求一切案件先出现消费者实际住院。二〇二二年起施行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第五条,对违反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添加剂并达到相应危险的行为,规定按该罪处理。一般不合规与刑事危险仍有区别,不能从一次轻微超限直接跳到有罪结论。
缓刑与禁止从事活动,不能只记住没有立即入监
本案公开结果包含缓刑,但有期徒刑、考验期义务、罚金与禁止令并未消失。禁止的是在本案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列明活动,不能改写为所有同类经营者自动终身禁业,也不能理解成换一家店或让亲属挂名就当然能继续实际参与。
对另案是否适用缓刑,应按刑法规定和真实犯罪情节、悔罪及再犯危险等条件判断。六个月、缓一年、五千元不构成对后来经营者的结果承诺。
类似经营审查应保留真实原料进货、添加剂合法用途与有效标准依据、生产批次、使用与检验、供货去向及整改资料。取样检测和危险判断由有权、合格主体依法完成,不用自行试吃、灯照或网络配方替代。
该案公开在罗山县法院网站,未披露案号、判决具体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是文章发布日期,不应倒填为开庭或生效日;行为发生于二〇二四年的事实也应保持原时点。已披露的裁判可作风险参照,不能脱离卷宗把所有使用同类添加剂的产品判成同样结果。
来源:[罗山县法院食品案件第一例](https://xyls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459);法源:[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第五、二十四条](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2/t20211231_5405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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