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平台用户协议预先写好“适用卢森堡法律”,商家争议时认为这是格式条款,因此应当一律无效,是否成立?深圳中院公开案例将法律选择条款本身的效力,与合同实体权利义务适用的法律分开审查。格式形式并不自动排除当事人作出的有效法律选择。
本案争议先指向选法条款本身
深圳中院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开的涉外商事典型案例二记载,卢森堡某公司经营外国电商平台,深圳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起通过平台开展业务,后来因网店经营问题起诉。注册用户协议约定协议及其条件适用卢森堡法律,并排除冲突法原则。
法院面对的问题是,这一格式法律选择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合同实体是否应适用卢森堡法律。官方未披露案号、账户处理细节和实体金钱结果。
不能让所选法律先决定自己是否被选中
生效裁判认为,法律选择条款不直接规定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与合同实体条款相互独立。选择的法律用于调整实体关系,不能反过来直接决定该选择条款自身效力;对此应适用法院地法进行审查。
法院依我国规则核查后认为,该选法条款并未免除或减轻一方责任,亦未排除或限制另一方权利,不存在相应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因而有效,合同实体关系应适用卢森堡法律。这里有两个连续步骤,不能只保留最后四个字,忽略前面的效力审查。
有效选择外国法,不等于平台全部规则都有效
法院确认法律选择,不是确认用户协议每一实体条款均公平有效。封禁、结算、责任限制等具体内容,如有争议,仍须按依法确定的准据法、真实事实与相应强制规则分别审理。
同样,法律选择条款与法院管辖条款不同。约定卢森堡法,不直接等于只能到卢森堡起诉;本文也不能据此提供该国实体法的未经查明结论。企业需要说明争的是选法效力、法律查明,还是某项履约责任,不将几个问题混在同一段抗辩中。
保存注册时版本与完整接受记录
跨境商家可留存当时用户协议、后续版本变化、注册确认、主体身份、争议条款及准确译文。只截取现在网页上的某句话,未必能证明争议发生时适用相同版本;平台也不能用事后更新条款代替原有合意。
提出格式条款异议时,应具体说明未纳入合同、未依法提示或存在何种内容效力问题,不只说条款是平台印好的。涉及外国法查明时,按法院要求提供真实法律材料及其适用说明,不能把搜索到的一篇评论当作完整外国法。
本案的实务意义在于先给法律选择条款找到正确的审查依据,再进入实体规则,而非把跨境交易全部拉回一套熟悉法律。官方来源: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748992.html (案例二)。本文依据该公开材料分析,非本所承办。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