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辨明要承认的是哪一份外国判决
最高法2026年第五批涉一带一路案例三中,金麦公司在新加坡起诉多名被告还款,肖某经司法协助送达后未应诉,新加坡高院对其作出47/2023号缺席判决。金麦公司因肖某住所位于苏州,申请在中国承认与执行。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协外认8号裁定予以承认与执行。本文为公开研究,不是渝中法院案例或本所业绩;外国判决编号与中国承认案件编号分别对应两种程序,不能混写。
多名被告并不意味着所有裁判同时才生效
审查需要确定外国判决是否终局、确定并可执行。本案的疑问在于:对肖某的缺席判决,是否必须等待对其他被告的诉讼结束。不能仅凭我国日常理解猜测外国程序,也不能因为叫缺席就断言不生效。
法院通过中新法律查明合作机制提出请求,新加坡最高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答复,解释相关法庭规则。合法传唤未应诉、请求为经算定款项等条件,均属于理解该判决效力的重要前提。
权威查明明确了部分判决的独立效力
答复说明,对未应诉被告作出的此类判决自作出即生效并可强制执行,不依赖对其他被告后续裁判;除非依法被撤销,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并约束相应被告。中国法院在此基础上审查,而不是自己重新审一遍全部借贷事实。
这不意味着所有国家、所有缺席文书均有相同效力。文件具体类型、合法送达、可撤销状态及生效条件应依据适用外国法核实,不能把本案答复直接套到其他法域。
互惠审查也不是仅看两国是否友好
官方裁判结合中新有关备忘录及两国法院承认执行实践,认定存在互惠关系,再对具体案件审查。备忘录、互惠和判决自身生效,是不同层次条件,不能只拿一份双边交流文件就保证任何判决都会被接受。
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也不等于对方在中国必然有足额资产。承认的法律基础与后续执行、实际清偿要分别准备,不能把裁定承认写成款项已经全部到账。
当事人应保存两套完整程序资料
境外部分包括起诉请求、送达、判决及生效和撤销状态,中国部分包括住所或执行联系、申请材料及相应裁定。翻译和法律查明,应按真实文本进行,不把对方未到庭改写成已经承认欠款。
渝中企业面对境外缺席诉讼,不宜认为不回复就不会产生国内后果。已有判决时,应及时核实效力和可用救济,不在中国程序中靠一句其他人还没判完代替对外国法和具体裁判的说明。
判决被申请撤销或已经改变的,应如实补充正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