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看见操场学生仍连续抛物,李某晨案为何判危害公共安全十年

高空抛物的罪名,不能只按最后受伤人数选择。最高法公布的李某晨案中,法院不仅认定有人重伤,还审查其已经看见学校操场有学生活动、数分钟内连续抛掷的主观与客观情况,最终判十年。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渝中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高空抛物的罪名,不能只按最后受伤人数选择。最高法公布的李某晨案中,法院不仅认定有人重伤,还审查其已经看见学校操场有学生活动、数分钟内连续抛掷的主观与客观情况,最终判十年。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案例,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危险行为的实施方法。

第一次已经显现风险,数分钟后又有第二次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李在重庆沙坪坝一处二十一楼住房饮酒。阳台外是学校操场,其因心情不好先抛下空啤酒瓶,破碎后有碎片碰到正在锻炼的学生;数分钟后又抛下玻璃杯,造成另一学生重伤二级。具体人员受伤程度与每一次行为应分别记录,不将两次都写成同一人重伤。

法院指出,李在第一次抛物时已看见楼下操场及锻炼学生,仍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继续实施。其认定主观故意与公共危险,依据的是实际观察、连续行为、场所和后果的结合,不仅是物品从高处落下这一点。

一人重伤,并未把危险限定为只针对一个人

沙坪坝区法院认为,该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可能侵害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且已造成重伤。不能将受伤者最终只有一人,直接解释成只可能侵害特定对象;也不能反向主张所有抛物都当然达到这种相当危险。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李十年。李上诉,重庆一中院五月四日驳回、维持。来源未给案号与完整原判,本文不补造。

新增高空抛物罪,不等于给旧案自动换轻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自二〇二一年施行,规定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择重。最高法二〇二四年发布本案,在典型意义中说明一般抛物与达到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条件应分别判断。这是后来规则说明,不能写成二〇一八年法院已经引用当时尚无的条款。

今天审查相近行为,仍应核当时有效规则与具体构成;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及故意危险行为造成重伤等后果,并不是一般过失落物都适用十年以上刑罚。本案坦白可从轻,不代表危险性质和既成后果被抹去。

同类材料宜分别对应抛物位置、视线与现场人员、连续经过、伤情及裁判阶段。林某醉酒抛物未造成人员伤亡而被判另一罪的公开案,也不能被直接拿来给李案替换罪名。发现危险应立即保护人员、依法保存记录,不为核验落点再作抛物试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