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跨省倾倒混合垃圾,吴某友邓某案为何认主犯并酌情从重

生活与建筑垃圾从上海运到江苏倾倒,主犯责任与跨省情节怎样进入具体裁判?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公布的吴某友、邓某等人案,先认物项及实际污染,再对共同作用和长江经济带跨省行为分别评价。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渝中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生活与建筑垃圾从上海运到江苏倾倒,主犯责任与跨省情节怎样进入具体裁判?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公布的吴某友、邓某等人案,先认物项及实际污染,再对共同作用和长江经济带跨省行为分别评价。本文研究官方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倾倒或规避监管方法。

四千八百余吨混合物,先核检测对象及实际后果

二〇二二年,吴某友、邓某等人将上海多处建筑工地产生的四千八百余吨混合垃圾,转运至江苏启东两处废弃鱼塘。他们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也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公开材料将其明确为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混合物,并非把所有建筑垃圾直接等同危险废物。

鉴定在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中检出铜、铅、铬、镍、锌、钡等重金属以及其他相应污染物;地下水的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来源所述三级排放标准。物项来源与现场检测共同支撑本案认定,不能只拿垃圾交易名称替代。

参与全部犯罪的主犯责任,与跨省酌重分别评价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混合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非法倾倒、处置构成污染环境罪。吴、邓等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起主要作用,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实施有关行为,亦被酌情从重评价。

原案引用二〇一九年座谈会纪要,长江经济带相应跨省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从重;不是凡车牌跨省均自动加刑。公开结果为各被告分别获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上诉,判决生效。不能把最低刑期安到某个未公开的姓名,也不把发生地启东改写成判决法院。

他人已支付清运费用,不等于本案责任全部消失

涉案清运处置费经评估约一百七十万元,来源明确由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履行完毕。这项事实说明既有实际修复给付须准确记载,但没有据此免除吴、邓已经认定的刑事责任。也不应向同一损失重复累计同一笔清运费用。

本案并未授权用任何一项检出结果推定所有垃圾案件均严重污染。应核鉴别检测、污染对象、倾倒范围、共同参与及实际处置材料,各自回应事实。刑法还包括危险废物以外的相应有害物质,是否构罪仍须有完整证明;参照历史裁判处理今天的行为,还须依法核适用时间和现行解释,不用该案刑期作统一报价。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