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正常生产,监测系统却长时间没有有效数据,既不能直接认定排放合规,也不能只凭异常便断言经营者故意犯罪。最高检公开的枣阳李某、王某案,结合设备、现场检测和证人等查明事实。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干扰监测或规避监管的方法。
系统异常与现场排放,分别形成调查线索
二〇二四年九月,执法部门发现某砖厂仍在正常生产,污染监测数据却异常缺失。现场检查确认设备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部分原始数据缺失;现场检测还发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浓度超标。
这些资料需要对应真实时段、设备和排放状态。一个显示为零的界面,不自动证明没有污染;今天取得的正常样本,也不能直接替代过去时段的检测。是否有人故意干预,还应由具体证据进一步证明。
对设备故障辩解,检察机关继续核查
二〇二五年二月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设备老化、供电等辩解,检察人员会同公安及环保专业人员复核现场运行,并询问提供运维服务的人员。公开审查结论认为,实际经营者李、王明知干扰会造成数据失真,为逃避超排处罚仍实施相关行为。
这里的知情和行为来自本案证据,不能从企业经营者身份直接推定。对具体技术结论提出异议,应指向设备、原始记录与时段对应,不通过改写历史记录消除疑点。
二〇二五年的裁判与二〇二六年的新规则分清
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以污染环境罪判两人拘役四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原文没有公开缓刑考验期、罚金额、案号或法院全称,不能自行补齐。
材料发布后,环境污染刑事解释又于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现行第一条第七项采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等表述,并调整污染物范围。办理新案应核现行完整条件,不能把该报道中的历史用语直接当成今日全部标准,亦不倒写原判已适用后来的修订。
两人后来与环保部门达成赔偿协议并补植林木,属于公开的修复进展;来源没有给具体赔偿金额。刑罚、生态修复与监管建议各有对象,真实履责可依法评价,不能由此宣布先前行为从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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