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买到的是证券市场中的真实股票,是否就只能按投资损失处理?武某凯等人案认定的不是单纯推荐失准,而是以虚假专业身份和收益信息取得信任,再利用事先安排的对手交易骗取财物。本文为官方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实施交易的操作细节。
真实股票与虚假交易安排,可以同时存在
二〇二〇年六月至八月,武某凯等在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情况下,以教育机构和股票大师外观招揽股民。团伙使用虚假身份、虚假盈利截图和相互配合的宣传,让投资者相信可以依其指导获利。
公开材料记载,该团伙与有关资金方事先通谋,使受骗股民高价买入股票,对方则卖出原持有股票并分配收益,共诈骗四百余万元。对本案的理解不应停留在股票是否真实,更须审查对手安排、欺骗内容、股民处分与行为人获利之间的关系。
这也不代表一次荐股亏损、一则过度乐观评论就自动构成诈骗。个人推荐、投资者自主决策和有组织欺骗,应由完整资料区别,不仅凭最后股价方向作结论。
检方明确区分了本案与抢帽子操纵
公开审查起诉意见认为,武团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特定对手高价买入,从相应交易中非法获益,不同于利用资金、信息优势等实施的抢帽子操纵,应按诈骗追责。该段是对本案查明事实的评价,不能删去事先通谋和具体欺骗,只留下推荐后卖出就必为诈骗的口号。
类似争议可以连接完整宣传、真实身份、实际联系、本人交易与款项,说明交易为何发生以及谁从中取得利益。应依法提交已有原始记录,不为验证猜测再跟随陌生人操作,也不能通过补写统一说法替代各名投资者真实经历。
两审判项与个别人所得分开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武某凯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判郭某安十一年、罚金十五万元,其余二十七名被告人另有刑期区间并处罚金。
部分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和全部逐人判项未公开,不填补未知;四百余万元是公开团伙诈骗口径,不等于每名成员个人净收入。
本案可以提示对真实证券交易中的欺骗作实质审查,但不提供脱离完整证据的罪名承诺。交易本身真实、机构是否有资质、行为人如何诱导及最终财产处分,须分别核清。来源:最高检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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