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改种人参仍属种植,于某鹏等案为何按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

林地上的树根被清除后改种人参,经营者仍然在种植,是否就没有改变林地用途?最高法二〇二三年发布的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回答的不是种植收入高低,而是原有林业用途、植被和生态功能是否被违法改变。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公开案例研究;供渝中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林地上的树根被清除后改种人参,经营者仍然在种植,是否就没有改变林地用途?最高法二〇二三年发布的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回答的不是种植收入高低,而是原有林业用途、植被和生态功能是否被违法改变。本文依据潍坊中院官网完整转载研究,非本所承办;公开稿未披露裁判日期和案号,不作补造。

租赁只能解释使用关系,不能代替用途合法性

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多处林地,翻整土地、清理树根石块,自己或再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鉴定分别查明四人非法占用林地一百八十三点八亩、五十一点六亩、六十五点一亩、二十四点二亩。

这些是分别记载的范围,不能把四个数简单当作每个人都共同承担的面积。租赁合同可以证明经营关系,但不能独自证明已经依法获准改变林地用途;取得承包或出租人同意,也不能代替刑事审查中的地类和用途条件。

关键在于毁坏原有林业条件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认定相关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并造成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不意味着任何林下种植人参都构罪:原案有翻整清根、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及具体面积等事实,不能只留下人参两个字便推广。

今天核类似争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各项要件仍须证明。二〇二三年森林解释第一条对非法占用林地的用途改变、毁坏及数量作出规定,但该解释在本批典型案例发布后施行,不可反向声称本案原判已经引用它。案件行为时点、前后规则和已经生效的结果,应分别看待。

同一系列中的刑罚也不相同

法院综合共同犯罪作用、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于某鹏获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十八万四千元;黄某凤八个月、五万二千元;卢某祥九个月、六万五千元;马某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万四千元。公开材料称判决生效,没有给出每项量刑情节逐人完整展开,不能自行把最低刑或缓刑归因于单一面积。

材料核查宜连接原地类、许可和合同、真实施工、植被及种植条件专业意见、个人决定与参与。与工程土石意外滑落的无罪案件比较时,要对照主观行为和用途事实,不凭同样出现林地受损就直接复制有罪或无罪。停止继续违法使用并依法修复、保留原始记录,比事后把合同改称合法种植更有意义。

公开来源:潍坊中院官网转载《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案;本文为AI辅助公开材料研究,不表示拟署名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不承诺相同处理。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