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了网络图片并收到索赔函,不能只凭“网上下载”认定免费,也不能只凭对方盖章的声明认定必须照价赔偿。应按图片是否构成受保护作品、主张方是否有权、公司实际使用了什么、是否获得对应许可、责任金额如何证明的顺序核查。下架图片可以减少继续传播,但不会自动消除过去的使用责任。
一、先保留原始状态,再控制新增传播
接到函件后,先核对发函主体、联系人和所指图片编号,通过独立查询的官方渠道确认身份;不要仅凭邮件中的付款二维码向个人转账。对原宣传网页、公众号文章、海报文件、上线时间和图片来源做内部留存,再对有风险的公开页面暂停使用或替换。保留证据是为了查明事实,不是要求继续对外展示争议图片。
分别记录公司官网、门店屏幕、宣传册、公众号、投流广告和经销商素材包的使用情况。同一图片可能在多个载体出现,线上撤稿不代表印刷宣传物已经停止发放。若由外包公司运营,要求其保存原素材、订单、授权文件和交付记录,不能简单让其“把记录清干净”。
二、一张图片建立一行核查记录
| 核查项 | 需要比对的证据 | 容易误判之处 |
|---|---|---|
| 作品与权属 | 原图、署名、创作材料、权利转让或许可链 | 登记证书、水印和平台声明的证明作用并不相同 |
| 实际使用 | 公司页面、发布时间、源文件、展示位置 | 同题材照片不等于同一幅表达;裁剪也不当然避开侵权 |
| 购买或授权 | 图片编号、订单、许可版本、使用主体与渠道 | 付款给素材商不等于该素材商有权授权 |
| 使用边界 | 商业广告、编辑配图、印量、地域、期限等条款 | 允许公众号配图未必允许产品包装或转供客户 |
| 赔偿请求 | 实际许可交易、传播数据、损失及合理开支 | 函件报价不是全国统一裁判价 |
清单中不确定的内容应写“待核实”,不要为了尽快回复先承认全部图片来源、上线时长和使用数量。员工说“应该在某素材网下载过”,只能作为调查线索,应继续查找当时账号、订单及文件标识。
三、对方有水印或权利声明,为什么仍要看授权链
著作权法对作品署名有权利推定规则,但存在相反证据时仍需审查。素材平台可能是著作权人,也可能只有特定地域的销售许可、维权授权或转授权。应核对“摄影师或其他权利人—平台—发函方”各环节,而不是要求所有原告都必须是亲自拍照的自然人。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4号涉及四张品牌图片。被诉公司提出摄影师署名、平台回复邮件等反证,主张摄影师仍保留著作权。再审法院认为,相关水印、授权确认书及单方权利声明不足以解决该案权属争议,原告又未进一步完成证明,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的关键是具体权属证据发生冲突后如何继续举证,不是宣布所有图库公司都没有维权资格。
上述为最高法公布的案例,不是本所承办的渝中案件。企业引用这项规则时,宜指出缺失的是哪一环:原始权利归属、授权图片是否包含本图、是否允许转授权、授权期间是否覆盖相关使用,还是原告有无相应诉权。只写一句“我怀疑你不是作者”,通常不能替代有针对性的证据分析。
四、无水印、标注来源、免费转载声明,都不是通用许可
摄影作品是否受保护,需考察表达的独创性及权利存续情况;不以是否加水印、是否办理登记为成立前提。自行拍摄同一建筑或商品,与直接复制他人已完成的摄影表达,应分别判断。调色、裁剪、加公司标识或把图片嵌入拼图,也不必然改变使用他人作品的事实。
“来源网络,侵删”只是使用者自己的文字,不能替代权利人许可。标注作者姓名可以涉及署名要求,却没有当然取得复制或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某转载网站写“可免费使用”,还要看它是否有权作出该许可以及商业用途、署名、禁止改编等具体条件。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当引用等合理使用情形,但要符合相应目的、必要范围等条件,并兼顾作品正常使用与权利人利益。企业官网为促销而放一张装饰性风景图,通常不能仅以文章没有收费或图片面积很小,主张个人学习欣赏。评论某摄影作品确有必要展示该图,与拿图作活动背景,审查理由不同。
五、购买素材会员与外包设计,重点查“买到了什么”
素材授权至少核对五项:授权给谁、覆盖哪张图、允许什么用途、能用多久以及是否可交付第三方。公司员工用个人会员下载,能否供任职企业使用,要看当时协议;设计公司可为客户制作海报,也不意味着客户的所有关联公司可永久再加工和转售该素材。协议中“编辑用途”与广告用途往往不同,必须按实际条款核实。
建议保存下载当天的许可页面、版本日期、图片编号、付款记录、授权证书及账号归属。平台后来改版或素材下架时,这些记录能说明当时取得的范围。只有一张会员充值发票,而无法对应涉案图片及许可条件,证明力可能不足。
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图片侵权由乙方负责”,主要调整公司与设计方之间的责任,不能当然约束真正的著作权人。收到主张后,一方面审查对外责任,另一方面通知设计方提供授权依据并按合同承担责任。不要把外包费用的支付凭证直接等同于图片著作权已经转让;委托创作作品的归属、使用权与其中引用的第三方素材,也应分开处理。
六、索赔五万元,就必须赔五万元吗
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及法定赔偿等计算路径。普通用图争议不能把整家企业的营业收入都算作该图片带来的收益;反过来,公司说“这张图没直接卖钱”,也不能证明权利人没有受损。需要结合使用渠道、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作品价值和可比许可条件审查。
以下是核价示例,并非判决预测:索赔方提供一份全国广告长期使用的报价,而企业实际只在单次活动网页展示,双方应进一步核对作品、许可期限、媒体范围及是否属于真实成交价。两种授权范围不同,不能仅因都写“图片使用费”就机械对应。也不能把法定赔偿区间的下限解释成“一张图统一只赔500元”。
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法律另有惩罚性赔偿规则,并非收到一次通知就自动成立。维权取证、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也需要真实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审查。删除后是否再次上传、是否裁去权利标识、是否已有明确通知等事实,应如实说明,不能制作虚假历史授权来降低责任。
七、回复、应诉和和解,怎样把争议范围写清
初次回复可要求对方提供逐图对应的权属及授权资料、取证页面、使用时间和金额依据,同时说明公司正在核查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已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事实无需作无依据否认,对尚未确认的责任金额也不宜笼统承诺。已经收到法院材料的,应按文书记载的程序和期限答辩举证,不能因仍在私下协商就置之不理。
在渝中经营或能够在渝中打开网页,不当然决定具体法院管辖。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另核实行为、主体和当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安排,不要直接用网页浏览位置代替管辖依据。对方有大量同类案件,也不能单凭这一点认定其属于恶意诉讼。
达成和解时,附件逐一列明图片、已知使用渠道和期间;说明款项处理的是过去使用,还是包括今后何种范围的许可,并明确签约方是否有权覆盖相应权利。付款、撤诉或撤回投诉的配合顺序、第三方另行主张时如何处理,应写进协议。“付清后所有版权问题永久解决”一类过宽措辞,无法替代真实的授权。
八、企业可以直接执行的用图流程
将素材编号与授权证据绑定入库,在发布审批时核对实际渠道,遇到新用途先补查许可。重要宣传图优先采用权属约定清楚的自摄或委托创作材料;人物肖像、商标、字体及背景艺术作品存在时,还应另查对应权利。图片著作权获许可,不代表画面中所有其他权益都已一并获准。每次活动结束后保留授权与使用记录,才能在下一次收到具体主张时快速还原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