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刑事案件部分罪名撤回后,原有涉案财产冻结是否都必须立即解除

刑事案件部分指控发生变化,不代表全部涉案财物都当然应继续冻结,也不代表必须同时全部解冻。应当逐项核财物与仍在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明需要和法定处置目的有何关系。某个罪名撤回,只是这一核查的重要事实,不能替代全部判断。

先确定所谓撤回发生在哪个阶段

检方撤回起诉、调整部分指控、法院对部分事实作不同认定,法律程序和文书不同。应取得正式文件,明确撤回的事项、是否已被准许及剩余指控,而非仅依据庭上某句话或当事人理解就向银行要求立即释放所有款项。

冻结机关、执行协助单位、财产所有人和案件当事人也要分清。银行执行协助通知,并不一定有权自行审查刑事指控变化后决定解冻;当事人应向有权处理相关措施的机关提出具体请求。

核查每项财产仍有什么法定联系

刑事诉讼法要求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得采取相应措施;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有关财物、账户等,应依法及时解除退还。已经撤回的指控原先对应哪笔款,其与剩余事实是否仍有联系,需要用真实流水和权属材料解释。

如果同一账户既有被指控资金又有合法经营款,应说明金额、期间及来源,而非只凭账户属于公司就主张全部无关。有关机关同样不应只因账户曾用于一笔交易,便不说明理由长期冻结与案件无关的一切资金。

证明需要和最终没收追缴不同

为调查核实、保障依法处理而采取措施,不等于财产已经被最终认定为违法所得。审判中对财物权属、来源、是否属于应追缴财物等,应依法调查并听取有关意见;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依法应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案外人主张自身权利,应提交取得和来源资料,说明与被告财产的区别。单有借名协议而真实权属仍存疑的,也需继续核查,不能以关系人出具一张证明就一律排除相关措施。

请求可以明确到部分解除或变更

提出申请时列明账户、财物编号、冻结金额、正式措施文件、原对应指控和变化后的事实,说明主张全部或部分解除的原因。若涉及必要经营及其他合法权益,可依法提出相应处理请求,但不能将经营困难直接等同于所有资金均可不受措施限制。

保留处理结果并依法寻求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与案件无关财产采取措施、应解除不解除等情形规定了申诉控告渠道。先就具体财产取得处理答复,对仍有异议的依法提出监督请求,不靠擅自转移、隐匿财物解决。将指控变化与资金证据逐项对应,才能判断哪些措施已经失去依据、哪些仍需继续核实。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