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刑事律师后,旧合同的退款和新合同的收费需要分别核算。前一名律师没有继续代理,不等于此前全部工作没有价值;新律师接手已有卷宗,也不等于只需补交一个差价。委托人要先确认委托终止的时间、实际完成的工作和两份合同覆盖的诉讼阶段,再讨论金额。
先把“换人”说明白
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调整承办律师,与解除原律所委托后另聘其他律所,是两种不同安排。前者应核查原合同是否约定承办人员、调整程序和客户同意方式,服务内容没有增加时不能仅凭换了承办人便当然增加收费。后者则涉及原委托终止、材料交接、新授权提交以及费用结算,最好分别形成书面文件。
还要确认是本人要求更换,还是家属之间意见不同。刑事辩护保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付款的家属不能只凭自己支付了费用,就替本人决定所有辩护事项。渝中家属咨询时,应带上原委托合同、交款凭证和最近的法律文书,明确案件目前在哪个机关、处于什么阶段。
旧合同不能只看“已会见几次”
核算表可以分为已完成服务、已实际发生支出、尚未开展事项三栏。已完成服务可能包括会见、阅卷、证据梳理、提出书面意见和参加庭审,分别对应日期及成果;支出要核实是否属于合同另行列明的差旅等费用,避免已经包干的成本又重复列支。尚未进入的二审阶段,不能因为合同曾列出一个总价便直接视为已经做完。
同样,不能机械用“约定会见五次、实际两次”就按五分之二结算。收费可能对应整个阶段的综合工作,次数只是其中一项。解除原因、双方过错、合同有效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都可能影响退款;“任何情形一概不退”的条款也不能免于合法性审查。双方有争议时,应先取得具体结算清单,而不是只接受一个没有依据的退费数字。
新合同最容易遗漏的是交接工作
新律师通常需要独立核实事实和证据,不能把前任意见直接当作自己的结论。报价时可要求写清是否包含接收并整理材料、重新阅卷、会见确认辩护意见、临近开庭的紧急工作,以及已经发生的程序能否补充提出意见。若只委托当前审判阶段,上诉与再审不应被含混地写成“全程负责”。刑事案件不得约定按无罪、取保或减刑结果提成的风险代理收费。
案卷材料的交接还涉及保密和使用限制,不能把全部刑事卷宗随意转发到家属群。由两家律所依法办理必要交接,列明原件、复印件、电子材料和尚未取得的文件,能减少重复劳动,也便于说明新委托究竟新增了什么。
结算争议不要耽误程序期限
制作一页交接表:终止日期、案件阶段、临近期限、已提交的申请、未收到答复的事项、材料移交人。诉讼期限不会因家属与律所还在谈退款而自动停止。费用通过律所统一收取并取得相应票据;差旅是否发生在渝中,应按实际办案地点核对,不能仅按家属居住地推定。对于暂时谈不拢的结算项目,可以先保留争议并完成必要的授权和材料衔接。
更换刑事律师先交接,再分别核账
| 核对事项 | 对应材料 | 判断边界 |
|---|---|---|
| 旧委托终止 | 终止通知、阶段与已完成工作 | 停止代理不等于全部费用应退 |
| 新律师接手 | 授权、卷宗、会见与待办申请 | 已有材料也可能需要重新审查 |
| 临近期限 | 文书送达日、未回复事项和负责人 | 费用争议不会自动停止诉讼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