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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刑事鉴定还在进行,能同时再委托第二家机构出意见吗

同一鉴定事项尚在一家机构办理,又想同步找第二家出一份意见,再从中挑选有利结果,不能直接当作法定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六项,将委托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鉴定,列为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

先核是否同一事项及是否同时委托

相同案件可能有伤情、文书、电子数据等不同专业问题,不能只因属于同一刑案便说所有鉴定都不得同时开展。应对照委托问题、对象和用途,核真实委托是否重叠,而不是仅比较两份文件的标题。

反过来,实际仍在鉴定同一问题,不能只换一个事项名称就当成完全不同委托。已有哪家机构受理、是否已经依法终止、当前还在做什么,应如实提供,不向第二家隐瞒第一份委托,以制造两份可以任意择用的结果。

同步重叠与依法补充、重新鉴定不同

原委托有遗漏或者出现新的相关材料,是否补充鉴定,另依第三十条及诉讼规则判断;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则有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等规定。第十五条的限制不是宣布所有第二次鉴定一律禁止,也不是允许当事人自己把并行委托命名为重鉴就越过条件。

对刑事案件,申请人应依法向相应办案机关提出具体问题与材料,不能仅因愿意另付费用,便宣布自己取得任意指定机构、替换原司法鉴定的权利。机构层面的委托受理规范,与办案机关对鉴定必要性和证据使用的判断,需要分别满足。

受理之前说明状态,比事后拼报告更重要

可准备原委托书、受理和办理状态、新发现的问题以及希望进一步解决的事项,明确是补充、依法重鉴还是其他专业协助。单独请专业人员阅读原报告,不会因也讨论同一技术问题,就自动变成已经完成另一份法定鉴定。

机构依第十五条不受理相应委托时,应按第十七条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不能据此倒称原鉴定已被认定正确。存在其他资格、材料或用途问题的,还须对应其他规定,不把重复委托一项理由包办全部审查。

材料成果应能够看清每次委托的事项、时间、状态及法律用途。真实保留各版本,不删掉先前不利意见再只提交后出具的一份,也不将后续技术意见宣传成司法机关已经推翻原结论。

依据: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七、三十至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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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