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法医精神病鉴定,必须监护人与近亲属同时到场见证吗

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依法安排到场见证,但不能把规则改写成所有近亲属和监护人必须共同到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应按本次鉴定种类和实际人员身份核对,而非只套一张所有身体检查通用的名单。

两种鉴定情形的通知对象不同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第一款要求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对法医精神病鉴定,第二款另要求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不能将第一款涉及能力状态的条件,移作第二款一切精神病鉴定的前置事实;也不能只因有人正在精神科治疗,就自行宣布其已不具民事行为能力。这里讨论的是特定鉴定的程序见证,不是在文章中作医学诊断或决定刑事责任能力。

有通知不等于已经完成到场见证

条文要求到场见证人员在鉴定记录上签名。法定见证人员没有到场时,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不能先做完鉴定,再让没有实际见证的人补签,或者把电话告知直接写成已经到场。

是否确有符合要求的人员在场、实际承担何种角色,应看通知和记录,不能只凭家属后来听说做过鉴定,就替各方推断见证手续全部缺失。如果存在无法按时到场等困难,应依法向机构、委托人说明并协调真实安排,不伪造亲属身份或授权。

委托、见证与专业判断各有职责

在场见证不意味着可以指导被鉴定人作特定回答,也不表示该人员取得决定专业意见的权限。被鉴定人的状态、既往材料和鉴定过程仍应真实记录;有利、不利资料都不能为了预期结论选择性改写。

可整理本次委托事项、适用的通知分支、拟到场者身份、实际通知与到场、记录签名以及因等待产生的时间,说明争议究竟在通知对象还是实际程序。对已经形成意见的使用问题,应由办案机关按真实事实和相关规则审查。

该程序不能与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混用;也不是只要一位亲属签字,便能单方确认本人有无刑事责任。明确通知对象和实际履行,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鉴定程序意见。

依据: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第四款。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