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两方都主张树归自己,一方尚未取得采伐许可就先砍,是否只能在盗伐与完全不负刑责之间二选一?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情形,明确安排按滥伐林木论处。权属存在争议,不是可以先处分争议对象的许可证。
核清真实权属争议与许可状态
该款原文规定,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涉及是否已经确权及刑事数量条件,应另按具体事实和第六条审查。不能只凭砍伐人拿出一份单方合同,就先认其已经取得排他所有权,再宣布只可能承担合同责任;同样不能仅因另一方报警主张所有,就跳过争议状态直接定盗伐。
应查所谓争议是否真实存在、指向哪些林木,砍伐时是否已由有权途径确认权属及确认范围。已经确权与仍在协商,不能只按双方仍然吵架这一外观混为一谈。刑事调查需要依法核证,也不能用文章代替土地、林木权属的有权认定。
争议不能代替数量和具体行为证明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及解释第六条仍有数量较大等刑事条件。第六条就滥伐列明立木蓄积、幼树株数或者价值等路径,适用哪一路径须有相应证据,不能把争议面积全部当作实际已经砍伐的数量。现场剩余林木、其他人的采伐以及先前合法处理,应分清范围。
没有争议也不等于任意采伐本人林木均合法。第五条第一款另有未取得许可、超范围等情形;但本题仍须按照第二款核实真实权属争议与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两项条件,现有确权文书是查明争议事实的材料。行为人认识、参与及共同责任仍须分别审查,不按家属或同村关系一并归责。
提交一条能复核的权属时间线
可整理各方原始权属材料、争议形成及处理记录、已经收到的决定或裁判、采伐许可、现场范围和实际砍伐记录,标出每一事项发生日期。认为已经确权的,指出具体文书、效力及对象,而不是事后为采伐补签一张确认。
对争议林木,应依法停止擅自处分并通过正当程序解决,不销毁树桩、改写边界或补造许可。准确的法律意见既说明为何不能仅以他人报警认盗伐,也回应为何未确权擅砍仍可能进入滥伐评价,不把争议二字当作免责结论。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五、六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