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书和附件已有中文原件,不代表语言准备已经完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明确,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正式请求不是把国内一套材料原样电邮出去即可。
中文制作与向外附译是并列要求
需要核请求书、附件目录、事实和法律说明、具体协助事项及相关材料是否准确对应译文。只翻译封面或者案件摘要,而核心附件的账户、人员、财物和请求内容仍无法理解,不能凭封面齐全宣布已满足全部要求。
译文的人名、币种、日期和限制性条件,应能沿目录找到原文位置。认为翻译错误,应指出实际差异和可能影响,不为缩短文本而删去关键条件,也不以机器翻译能够显示文字代替必要的准确性核验。
条约和被请求国要求还需真实核对
第十条先规定依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第十三条。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时可以按其要求提出。
这并非授权当事人自行决定随便采用一种共同懂的语言。具体条约是否存在、要求什么、特殊要求是否已依法确认,应由真实材料说明,不能编造对某国一律只需英文的规则,也不把普通商业翻译章说成全世界通用的国家请求认证。
与中国法庭的外文证据译本分开
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第十三条要求附有中文译文;而我国刑事程序中控辩提供外文证据所需译本,又属另一层面的证据审查问题。已有一份给国内法庭用的中文译本,不能当然代替向外请求所需被请求国官方文字译本。
可以交付原文和译文对应目录、关键差异清单、真实条约或机关要求及待补事项。最终仍由办案机关制作,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按法定对外联系链提出;私人翻译完成、律师意见提交与国家请求已正式提出,应分开记录,不能拿翻译成果承诺外国一定受理或按时取到证据。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十、十三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