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机关认为,请求人当初故意作了虚假供述,或者损害是其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所以可以免责,是否只要这样主张就把全部反证交给申请人?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八条明确,机关主张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免责,应就该免责事由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免责范围先对准具体法条
第十九条第一项涉及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羁押、判刑;第五项涉及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不能将任何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或者发生在羁押场所的一切伤情,都不加调查直接归入。
需要核真实行为、故意及法条所要求的联系。供述变化可能有不同成因,不等于已经证明故意自陷;受伤也不当然证明本人故意造成。有关讯问、医疗、监管等资料应依法调取核实,不以双方互相指责替代证据。
请求人仍须提出自己的赔偿基础
机关对其特定免责主张举证,不表示请求人可以不说明职权侵害、损害、实际措施或相应法定赔偿条件。应把本方请求依据与对方免责依据分层,不能将机关某一资料不足,直接换算成申请中的每个项目全部应赔。
同样,机关不能仅要求当事人先证明自己从未有过任何故意行为,再决定是否看相关材料。对免责主张有异议,可以具体指出哪项行为、认识或因果缺乏依据,并依法请求审查机关控制的记录;不要求家属私下获取他人病情或内部资料。
可整理原措施与终结文书、争议陈述或伤情、已知形成经过、所援免责条款及待调取记录。未经核实的内容标为待查,不诱导改口或补造一致说法。正确的证明分工是各自回应法定问题,不是以一句本人有错自动抹去国家赔偿,也不是把免责举证责任误解为不需要任何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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