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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定罪,剥夺政治权利是任意附加的吗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它与同条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所用的可以附加,并非同一措辞。不能因为主刑看起来不长,就自行认为附加政治权利刑当然可以不考虑。

先确定法定犯罪类别,不看案件标签

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依具体罪名、事实和法律认定,不能因涉外、网络或者公共安全等生活概括,就把所有案件纳入第五十六条前一类。指控尚未成立时,也不能跳过定罪证明直接讨论应附加。

相反,已经依法认定属于所列类别,也不能把应当随意改成当事人申请才考虑。刑罚的确定应有法定依据,既不是由家属选择,也不取决于对方是否提出同名请求。

是否附加与具体内容、期限是不同问题

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剥夺的具体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分别涉及期限与特殊安排。不能由第五十六条的应当,就推导所有人都终身剥夺,亦不能从某个判决中的几年,概括成此类犯罪统一固定期限。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还说明独立适用依分则规定。附加与独立适用应按真实条文分析,不能只因政治权利刑可单独出现,就把任何案件中的主刑、附加刑关系随意调整。

读判决时把不同处罚逐项核清

主刑、罚金、没收财产与剥夺政治权利各有作用。核查应指明争议是是否依法附加、范围或期限,还是执行衔接,不能笼统写成所有权利都没了。一般民事能力是否存在,则不由应当附加这一句话包办。

可准备完整判决、适用条款和后续执行文书,依法提出具体遗漏或适用疑问。本文不承诺通过一份申请即可取消法定附加刑,也不提供违反执行要求的安排。正确区分应当与可以,是先核法定类别,再依法确定具体处罚,而非先选希望得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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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