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债务纠纷中使用暴力,并不意味着行为获得合法性,也不能只见暴力取财就省略索债背景。2005年两抢意见第九部分第五项指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一般不以抢劫定罪;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相应条文处理。真实债务、实际索取与个人目的应有证据支持。
债务不能只靠事后借条证明
应核债权债务主体、形成原因、实际履行和争议范围,区分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要求。正常往来的资金流水与某一具体债务并非当然一致,不能以曾经借过钱就把后来索取的全部款项都说成欠款。
虚构债务、借债名义取得无关财产,与确有债务的事实不同。第三人有没有依法承担责任,也应分别查明,不能因为其是债务人亲属就自然将其个人财物视为清偿对象。非法占有目的与实际行为须放在全案分析,不由文书标题一项决定。
不按抢劫,不等于所有其他责任消失
伤害、非法限制自由、侵入住宅或其他行为,应按真实条件另核;涉及非法债务催收的,刑法还有专门规定,不能将不同性质一律统称合法讨债。是否造成伤害、实际方法和参与人的认识,需要对应证据。
民事上有请求权,也不授予私人采取暴力执行的权力。依法可走诉讼、保全和执行等程序的,应使用相应渠道,不能以自己胜诉可能性大作为现场控制或伤害他人的理由。
资料同时说明债务与行为
可以分别列债务形成、实际索取范围、具体经过、个人作用及后果,连接原始合同、流水和合法获得的现场资料。存在相互矛盾的金额应如实标明,不倒签借条掩盖原来安排,也不删去已经提出的额外要求。
律师可以据证提出定性及相应程序意见,不能仅凭一份借条保证排除抢劫或所有刑责。停止侵害、救治和真实修复应及时进行,不以继续扣物、扣人作为谈判工具,也不能通过私下所谓结清协议代替有权机关对犯罪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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