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判的决定后,原受理法院怎样处理案卷,要先辨明是公诉还是自诉。最高法刑诉解释第二十二条为二者规定了不同衔接方式,不能把所有案件都简单理解为原法院将整卷直接寄到另一法院即可。
公诉案件要衔接同级检察院
原受理法院收到改变管辖、同意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相应决定后,对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把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公诉程序涉及检察机关起诉与法院受理的对应关系,不能漏掉退卷和通知环节。
这不表示一退卷就已撤回全部指控,或家属可以把退回案卷理解为无罪、撤案。管辖调整与追诉结论并非同一性质,应以实际法律文书判断当前阶段和后续处理。
自诉案件则向被指定法院移送材料
对自诉案件,原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人自行与被告和解、撤回自诉,属于另一个程序问题;仅因改变受理法院,不会自动抹去已有请求或者代替法院结案处理。
附带民事请求、反诉等事项如已存在,应如实向受理机关和受托律师说明,核对随案处理状态,不能只记一个刑案标题而遗漏其他已经依法提出的事项。
案卷流转与人员转押不是同一个动作
家属了解进度时,应分别核查指定或移送决定、原法院的通知、检察院或新法院的实际接收情况,以及当事人当前羁押地点。材料已经退回,并不当然意味着本人当天转押;人先被转押,也不能替代对新受理状态的核查。
辩护手续、已提交的证据或程序意见宜列成清单,依法确认接续办理,不能因为原案号不再使用就自行重新制作与原件不符的材料。尚未取得回执时,应明确写待核实,不把一次电话转述当成所有手续均完成。
如认为通知或流转有遗漏,可以说明具体决定日期、未获知事项及希望确认的环节,向相应机关依法查询。是否改变开庭安排、期限怎样处理,仍须根据具体程序决定,不由家属自行宣布一切期限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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