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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中发现漏罪、新罪或脱逃期间犯罪,审判法院是否相同

服刑期间又出现犯罪线索,除了核查行为发生在原判前还是原判后,还应分别确认哪个法院有权审理。实体法上的漏罪、新罪并罚,与刑诉解释对审判地点的安排不是同一个问题,不能根据剩余刑期直接确定受理法院。

判决前已有但尚未判的其他罪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则上由原审地法院管辖;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这些法院管辖。因而原审地是原则,但不是所有情形都绝对不能调整。

判断时需要原判宣告日、所涉行为时间及线索内容,发现日期本身不能把判决前行为变成判决后新罪。是否已经被原判评价,也要核对真实裁判,不能仅因罪名相同就认为一定重复处理。

服刑期间再犯罪与脱逃期间犯罪另有分支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一般仍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个例外需要抓获地点和发现犯罪等事实对应,不能只因人最后被押回某地就适用。

审判法院的确定不等于本案由谁侦查、由谁押解或实际关押。不同机关和地点可能分别承担任务,应把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文书分开核对,避免只凭一次家属通知便推断全案程序安排。

提供一份行为与执行相对应的时间线

可整理原判决及生效情况、依法能够取得的服刑和脱逃抓获信息、新指控事实及行为地点,注明每一信息来自何份文书。未经证实的线索应标为待核实,不把被怀疑参与写成已经成立新罪。

对管辖提出意见,应具体说明属于第十三条哪一种情形,为什么当前法院或拟移送法院符合或不符合条件。刑期如何并罚、已执行部分怎样处理,应另依据刑法和真实裁判审查,不能用一个管辖结论替代刑罚计算,也不能保证移送到某地就会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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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