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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多家公司业务重叠,刑事同业经营应先确定哪家受损

集团高管将项目安排给另一家关联企业,一方亏损、另一方盈利,不能只说“集团整体没有亏”便结束调查,也不能把集团所有业务都合并为同一任职公司的同类营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涉及具体公司、企业及相应人员,首先应把任职、经营与受损的主体分别确定。

一个集团名称不能代替各法人资料

列清每家公司的股权结构、独立财产、实际营业和涉案人员任职。母公司董事身份,不当然意味着同时担任所有子公司董事;集团内部统一的职务称呼,也需要与各公司的真实任命、章程和权限相互印证。不同企业的国有或其他公司性质及适用条件,也不能只按集团简称概括。

再确定争议项目归属哪家

项目由谁谈判、谁签约、谁承担成本、谁拥有履行能力和谁应收款,应有具体材料支持。集团统一采购、合法外包和业务分工可能有正常商业基础,但不能因为都是关联企业,就无视未经合法安排转走某一公司利益的事实。公司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最终股东相同而自然消失。

比较同类营业时,应将涉案任职公司的实际业务与被指控外部经营逐项对应。集团内另一公司从事相似业务,不能自动替代任职公司实际经营的证据;集团对外宣传的一揽子业务,也不能全部当作各子公司均已实际开展。存在兼任职务的,应分别分析,而不是选择最容易满足条件的企业拼接要件。

损失与获益不得随意跨主体抵销

一家公司利润增长,未必意味着受损公司的财产已得到恢复。应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结算、补偿、合法利润分配或其他对价,款项由谁取得,何时取得,以及是否对应同一损失。反过来,也不能把关联企业的每一笔正常营收都认定为任职公司损失,或对同一项目在数家公司重复计算。

材料成果可采用主体交叉表

按公司分别列任职人员、决策机关、营业、项目、成本与收益,再附内部交易合同、授权文件、资金流水和真实履行记录。对所谓“集团决定”,查由谁作出、对哪家公司具何权限、是否完成适用的程序。只凭集团会议纪要标题,不能替代全部授权证明。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主体、职务便利、经营行为及相应结果,应在明确主体之后审查。集团正常协同不因业务重叠当然构成犯罪,关联身份也不是转移利益的通行证。依法查清每一法人的财产与行为关系,才能避免集团总账掩盖个别损害,或者以个别损害否定所有正常内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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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