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海上旅客受伤后船公司进入清算,能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赔偿吗

人身伤亡请求,不必先把保险人当作无关第三方

海上旅客运输中发生伤亡,承运人后来进入破产或者清算,受害人是否只能先排队追船公司,再等待其申请保险?现行海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选择请求对象,应先查真实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保证,不能只凭售票页面说含保险就随意找一家机构。

本题限于适用海商法的海上旅客运输,不将普通内河游船、景区娱乐项目或旅客自己投的意外险直接归入这一规则。船舶所有、签约承运、实际承运与保险身份可能不同,要以客票、实际运营和保险保证文件对应确认。

直接请求,不等于任何伤害都由保险人照单支付

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投保或取得相应财务保证。直接请求仍需说明适用运输、伤害事实、责任基础和损失,提交客票、事故与医疗、收入护理等真实材料,不能把责任保险理解为无需查原因的无限生活补助。

向责任保险人、保证人和承运人提出的同一损失,还要统一记录已付、垫付和未清部分。个人意外险的定额给付与责任赔偿性质不同,应另依实际保单核,不以任一笔到账自动推定所有项目都已结清。

承运人失去限责资格,不自动使保险人也无限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丧失本章限制赔偿责任权利,不影响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援用本章限责。这与第一百一十六条针对承运人故意或明知风险而轻率行为的后果,需要分别理解,不能只证船方行为严重,就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任何数额。

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还可依该条以损害因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故意造成抗辩。是否故意、是谁实施及与损害的联系,应有真实证据,不能由拒赔函只贴一个标签,也不能以投保为由掩去已经查明的故意事实。

破产清算不能被照搬为保险人的拒绝理由

该条允许保险人或保证人援用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相应抗辩,但明确排除破产或清算理由。因而船公司进入清算本身,不能直接成为对旅客拒绝本条直接赔偿请求的依据;它也不表示其他责任、限额和承保问题已经全部解决。

可向相应机构书面提出请求,逐项核对身份、责任、限额和拒付理由,保留接收及回复。船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与对保险保证的请求,应按实际状态衔接,避免漏报或重复受偿。本文按二〇二六年五月施行新法讨论,旧事故和跨期事实另核时间效力。形成主体关系、可用抗辩和已赔余额三项清单,才能让直接请求成为有依据的行动。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