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首次开具资格,机械套在每一次续方上
患者已经有首次长期处方,希望以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续开,接诊人员是否必须与第一次相同、仍一律具有中级以上资格?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分别规定首次与再次开具的人员要求,不能把每次续方都自动变成同一位医师重新首次开具,也不能只凭曾经拿过药便免去本次评估。
这里讨论法律规范中的人员和程序条件,不替患者判断某种疾病是否适宜基层治疗,也不为具体药物、剂量或者疗程提供诊疗意见。病种药品范围和本次病情仍由有资格的医药人员依法审查。
首次原则上有中级门槛,基层同样存在合法入口
第二十条规定,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医师开具,或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资格的医师开具。不是只有大医院才可首次开,也不是基层任何人员都自动符合首次资格。
该条对边远或条件不具备地区允许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另行规定。因此有无适用放宽须取得对应有效规定,不能仅凭机构自称地处偏远便跳过条件。普通咨询人员、药店工作人员与依法接诊开具的医师也应分清。
再次开具的要求,并未照抄首次的中级限定
再次长期处方,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规范鼓励通过基层签约家庭医生办理。条文没有把首次那一位医生作为以后每次唯一可开具者,也未在再次这一项重复中级以上门槛,不能仅因换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师就当然拒绝接续。
但人员符合,并不等于复制旧处方。第二十一条仍要求根据首次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评估,符合稳定及管理目标才可再次开具并记录;不符合的应终止。患者需提供连续真实资料,不能把上次收费单当成可由任何人无限续药的授权。
信息衔接与停用状态,应在就诊前说清
第二十三条要求基层与上级医院衔接,建立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可以核对首次病历、现用方案、近期评估、接诊机构及医师身份,说明是持续接续,还是已经停用后希望恢复。资料缺失可要求说明需要补什么,不要求工作人员在无依据下替原机构补写首次记录。
停用后再使用,规范第二十一条要求按首次管理,不能把它伪装成一直未中断的再次开具。该节点与本题续方医师资格不同,应如实记录,亦不因改变就诊机构自动认定已经停用。患者获得明确人员条件及衔接答复,有助于选择合适服务入口;费用考核、可开周数及医保支付另有规定,不应代替本题对实际接诊资格和连续资料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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