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承包人退场前双方都说资料完整,后来缺少隐蔽记录能直接推定所有工程不合格吗

退场交接时写了资料完整,后来发现某段隐蔽工程记录缺失,不能直接推定整项工程全部不合格,也不能仅凭这一句交接确认否认资料问题。交接证明范围、资料提交义务与实体质量查明,应逐项分析,避免用一份表格替代技术判断。

交接清单首先证明交了什么

清单列明具体卷册、记录名称、页数和载体,与只勾选资料完整,证明力和可核验程度不同。先对照当时实际移交的目录、电子文件及签收说明,查明记录未形成、未交付、后来遗失还是由其他主体保管。不能仅凭目前文件夹少了一页,就认定承包人当时从未提交。

接收者签字权限和对哪些资料作了核对,也影响解释。监理签收资料与发包人确认全部施工质量,未必相同;合同或交接文件有保留事项时,应完整阅读,而非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勾选栏。

缺少记录不自动等于全工程质量不合格

隐蔽记录对证明具体部位施工和检查很重要,但缺失范围与影响需要说明。某处无法从现有材料核实,不应不加分析地扩张到所有楼栋或工序;同时,也不能因为已完成外观交接就免除对关键质量事实的查明。

可以结合施工日志、监理、检验检测、影像和相关人员证言补充核对,涉及专门问题依法鉴定。资料真实性、形成时间和对应部位仍需审查,事后补写一份签字齐全的表格,不能当然还原当时真实检查过程。

退场前的证据固定可以减少后续争议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后发包人请求移交现场、施工资料等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依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处理。现场即将变化、资料容易灭失时,应及时提出具体申请,写明需要固定的部位、状态和证明目的。

证据保全与确认质量合格不是一回事,保全记录仍须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行拆开隐蔽部位、销毁原材料,可能既增加安全风险,又使后来无法判断原状态,应通过依法适当方式实施必要检验和固定。

请求补交资料与修复、扣款分别提出

先列缺失文件及其合同法律依据,要求有权保管或提交者说明、补交。主张修复或质量费用的,还要证明缺陷、责任、必要范围和依法所需的程序,不能把全部结算款都当资料缺失的统一罚款。

把争议缩小到可核验事项

制作资料差异、质量争点和费用请求三张明细,注明每项相互关系。交接既不应被写成一揽子免责,也不应完全失去证明作用。明确哪里缺、由谁补、怎样查,会比互相宣布全部质量认可或全部质量不合格更有利于推进结算和实际修复。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