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旅游行程中,酒店、交通和游览安排都相同,旅行社却要求某些年龄或职业的游客另交一笔附加费,理由是他们购物能力不同。游客不必只在出发和放弃之间选择,也不应把所有差价都不加区分地称为违法。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针对同程同服务因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明确支持返还请求。
同一行程和相同服务是核查起点
应把同一团的合同及服务列清,确认房型、用餐、座位、门票、保险或其他项目是否确实相同。客观增加了一项服务,与仅因游客身份多收钱,事实不同;只比较两张总价截图,可能无法排除服务内容、预订时间和有效优惠安排等真实差别。
主张适用本项时,可保存旅行社对收费原因的说明、合同附件、付款明细和原有报价,明确增加金额及其依据。不宜为了比较而获取其他游客无关隐私,可通过本人合法取得的资料和明确待核线索,说明相同服务与身份加价之间的联系。
购物能力推测不能替代正当服务差异
本项规定,游客要求返还在同一行程中提供相同服务、因年龄或职业等差异增收的费用,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仅因退休、从事某职业或被认为不会购物而增加费用,与为真实升级房间、增加独立服务支付对价不能混为一谈。
旅行社将费用改名为管理费、资源协调费,不能当然改变其实质;游客曾先支付以便继续出行,也不意味着其已经认可全部收费合法。应如实保留当时的沟通和选择,不在事后改写双方曾经真实确认的服务内容。
免票优惠、拒购物加费和身份加费分别提出
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依法享有特定便利优惠,具体景点和项目需核现行条件,并不等于全程所有服务均免费。产品明确承诺的儿童免票是否履行,与同程同服务因身份另加费用,是两种需要不同证据的问题。
第二十条第一项还处理拒绝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而被增收费用。若一笔收费同时出现不同说明,可逐项记录经营者说法及实际原因,不将其全部并成没有依据的整团退款。原合同真实约定的独立服务成本,也不能仅因付款者年龄不同就被当然否定。
以可核对的差额作请求,不任意扩大金额
向旅行社提交收费项目、实际相同服务、加价原因及付款记录,明确要求说明和返还哪一笔。已经退还的款项应扣除,其他未履约服务或损害另列依据;不能凭多收几百元就自动要求全部团费或固定倍数赔偿,欺诈等其他责任有其独立条件。
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投诉、调解或起诉,并保存提交及答复记录。需要律师帮助时,将旅游产品页面和付款时版本一并提供,比仅转发客服一句话更能还原交易。法律保护的重点是具体不合理身份增收,而不是要求所有不同日期、不同产品、不同服务永远采用同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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