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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动选择外国法,未能协助提交资料就能直接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吗

涉外合同争议依法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法院要求一方协助提供资料,该方一时无法取得。对方立即主张既然没有交,就按中国法处理。此时必须先核当事人是否主动选择外国法,以及当前要求属于协助还是法定提供义务。外国法查明解释一、二、九条,对两类情况作了不同安排。

未主动选择时,由法院依法查明

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应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由法院查明。两者都不意味着法官只能依一张当事人打印件确定全部法律,也不意味着未选择的一方可以隐藏自己已经掌握的重要材料。

先将合同选法条款、双方真实意思和法院要求核清。只因合同外文书写、对方在境外登记,不能未经分析就当作当事人已经明示选择某外国法。至于应否适用该法,仍须根据实际民事关系的连接规则确定,不是看哪方更容易取得资料。

要求协助不等于把查明责任全部转交

第二条允许法院通过当事人、司法协助、使领馆、合作机制、国际商事专家、法律查明机构或中外专家等途径查明。一项途径无法获得,或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通过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法院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时,不得仅以其没有协助为由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因此,可以如实说明资料所在、已经联系的主体和遇到的具体障碍,请求依法采用其他适当途径;不能把一句网上找不到当成已经完成所有查明,也不能由自己宣布今后不用回应任何要求。

主动选择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另有后果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在法院确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法院可以认定不能查明。该项可以并非未交即自动适用;但也不能把协助情形的保护,直接挪到自己主动选法后长期不提供的情况。

法院应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等所需时间确定期限。确有具体理由无法按期提供的,可申请适当延长,是否准许由法院视情处理。应在材料和时间上真实说明,不等裁判后才首次声称以前没有准备好,也不为了争取更有利结果刻意阻断原来选定法律的查明。

记录查明过程,区分无法查明和实体主张败诉

第十条要求裁判载明查明过程与外国法律内容;认定不能查明,也应写理由。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不能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时适用中国法,不能把某条外国规则对自己不利说成该国没有法律。

律师可整理是否选法、应提供的范围、期限及延长理由、已经采用的查明途径、可补充材料和争议内容。该工作不同于只质疑对方专家是否中立,也不同于谁最终报销查明费。成果应让查明责任与实际程序对应,避免因误判自己承担何种义务,放弃应参与的实体争议审理。

依据:外国法查明解释(二)第一、二、九、十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042.html ;法律适用法第十条:https://www.jinan.gov.cn/col22236/art/2023/art_22236_49446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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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