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违法犯罪取得资金,债权人转而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担保人只说借款人已判刑所以担保自动无效,可能遗漏真正可以提出的请求。法释二〇二六年第十九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先审主合同效力,并分别处理担保撤销、无效或撤销后的过错赔偿,以及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的减责。
主合同犯罪事实不能代替效力审查
本条针对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情况。法院应依法审查主合同效力,不能只凭罪名就预设主合同必定无效,也不能因为合同有效就不再核担保自身的真实意思及其他问题。
需要取得刑事裁判认定的具体订约行为、主合同、担保文件、交付款项及余额,确认是否确为同一笔交易。保证、抵押等实际安排与权利行使期间也须核查,不能由一份报警记录直接替代犯罪与本项担保的对应事实。
债务人欺诈与胁迫,撤销条件并不相同
主合同有效时,债务人欺诈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担保,需要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该欺诈,方符合本条所列相应撤销情形。债务人胁迫担保人时,条文没有再要求债权人知道胁迫;债权人自身欺诈、胁迫及其他可撤销情形,也应分别审查。
提出撤销须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通过适当程序主张。不能因为说自己被欺骗,就认为不必举证或永远可以撤销;也不要只给债务人发一条抱怨信息,便当作已完成对担保的法定撤销。
担保无效或被撤销,仍要核自身过错
债权人就无效、撤销后的损害请求赔偿,第二十一条要求综合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关系等,判断有无过错和程度,再依法确定责任。不能直接照原担保总额要求赔偿,也不能只因没有获得报酬,就保证担保人对失实行为永远无责。
担保人应说明当时掌握哪些信息、如何签署、对异常事实是否知情及实际参与,保留完整沟通和资金资料。不同赔偿比例和范围还要结合相应担保规则,不能由本条自行创造所有案件统一赔一半的结论。
债权人审查不足,是另一项具体抗辩
债务人订约构罪,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对订立主合同及损失发生有过错,担保人可以主张适当减轻责任。应提出究竟漏查什么、已知哪些异常、该过错与订约及损失如何相连,不能只用专业银行四个字推定其有过错。
律师可把主合同效力、撤销事由和期间、自身过错、债权人审查与净责任分列,选择有证据的主次请求。不同路径可能需要不同事实基础,撤销担保与请求减责也不是同一法律效果;全部已付款、退赔和真实清偿均应统一核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4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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