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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除合同后撤诉,又重新起诉,解除时间还能沿用第一次送达日吗

企业此前没有向对方发解除通知,而是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后来撤诉,又重新起诉。这次请求得到支持时,解除日还能一律沿用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日期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对这一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原则上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撤诉后另发解除通知且已经到达的,有相应例外。

先查第一次起诉之前是否已经有效通知

第五十四条针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形。应核诉前是否另有完整解除通知、真实送达及相应解除权,不能仅凭公司内部曾决定不合作,就当成已经向相对方行使解除。

如果此前已依法通过通知解除,应按该通知及其他相应规则判断,不能因后来起诉、撤诉就机械套用本条改变原结果。请求解除的邮件与只是提出协商结束、催履或暂停洽谈不同,完整意思和时间应一起核实。

撤诉再起诉获支持,原则上看第二次送达

条文明确,再次诉讼经审理支持解除的,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二次向法院递交材料、法院立案及诉状副本送达,是不同节点,不能把自己最早递状的日期直接作为解除日。

同样,第一次诉状曾经送达,不代表撤诉后再诉仍当然保留同一日期。应取得两案诉状、撤诉裁定和各自送达记录,让时间线可核验;不能只提交第一次案件截图,隐藏后来撤诉及第二次送达情况。

撤诉后另行通知已到达,需要单独分析

第五十四条保留了撤诉后又通知解除,且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例外。应保存通知的具体内容、依据、发出与到达、接收对象及对方回复,不能只说曾让业务员口头转达,就认定已经发生相应效力。

通知也不是只要送达便无条件解除。通知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是否满足相应催告等条件,仍需依法判断;对方没有及时反对,并不能替一个本来没有解除权的通知自动补上实体基础。

解除日期会影响清算,但不包办全部责任

确定日期后,再核该日前后履行、交货或服务、价款及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实际停止履行、财产返还和法律上的解除,未必在同一天,不能只选某个对计算有利的日期重算全部历史款项。

已经交还、已付款和双方另有真实结算安排,应准确反映。延期、返还和损害项目要有各自依据,不因为解除日较晚,就当然让全部经营支出均由对方承担,也不能因撤过诉便抹去此前已经产生的合法请求。

委托分析可以交付诉前通知、两次诉讼送达、撤诉后行为及分阶段清算四项材料。准备撤诉或重新起诉时,应把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还需怎样行使权利及后续金额一起核对,而不是只把撤诉当成程序按钮,事后才发现解除日和预想不同。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三、五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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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