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只集装箱在海运中受损,里面有数十箱货物,赔偿上限究竟按一个集装箱,还是按内部每箱计算?海商法第五十七条既有每件和每公斤两条限额,又对集装箱内件记载作特别安排。货物总发票金额与法律上的最高责任额,需要先分别核算。
两种限额应计算后取较高者
依第五十七条,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六百六十六点六七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二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较高的为准。计算单位是特别提款权,不是直接按同一数字的人民币付款。
不能任由承运人在两种算法中挑较低者,也不能只写每公斤标准而忽略件数。应说明受损货物、包件或货运单位、毛重及依据,货物与整个集装箱的重量不宜无说明地混用。
内装包件是否记载,会影响单元数量
以集装箱、货盘等装运器具集装的货物,提单中载明内装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的,所载数量视为本条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一个其他货运单位。
因此应在签单和确认时核内装明细是否真正进入提单,而非只存在企业内部装箱表。事后自行把提单上的一箱改成几十箱,不能替代当时依法形成的记载;同时也不能把任何商品最小配件当然当成独立货运单位。
装运器具自身何时另计一件
同条规定,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该装运器具本身视为一件或一个其他货运单位。是否属于这一情形,需要核所有和提供关系、工具损失及实际请求,不能把普通承运人箱费直接重复变成货物赔偿。
例如货主自有集装箱与箱内货物同时受损,应把箱体与货物分开列明,说明各自价值和计算单元。没有箱体损失或不具备相应事实时,不宜机械增加一个赔偿项目。
算出上限不等于必然赔到上限
第五十六条要求先确定实际损害;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托运人在装运前已经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或者双方约定高于本条限额的,存在相应例外。真实声明、单证记载和有效约定应核清,而非货损后补报高价值。
第五十九、六十条对责任限制的适用及故意、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等另有规定。能否限制仍需依事实审查,不能把计算表当成全部责任结论,也不能仅因损失很大就自动排除限额。
本文适用现行制度;新法自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施行,历史和跨期履行需依时间效力规定核对。企业可形成实际损失表、包件与毛重双算法表、装运器具归属说明及声明价值核查表,再确定请求金额与可能争点。
依据:海商法第五十六至六十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4015 ;时间效力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8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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