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已经在纸质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却漏写承兑日期,持票人准备据此计算见票后的付款期限。可以自己把收到票据那天填上,或者直接当成拒绝承兑吗?票据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为答复及承兑日期缺项设置了专门规则,需要先证明何时收到提示承兑,再依法处理记载。
三日答复期限以收到提示为起点
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收到提示时,应向持票人签发回单,记明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提交、收到与后来实际作出承诺,不能随意当作同一天。
应保存汇票、提示方式、送达及回单等原始材料。仅有持票人自己记的日程,或者银行内部尚未对外确认的草稿,可能不足以解释实际接收和承兑;不能为了让期限更有利,事后补造回单日期。
未记承兑日期有法定推定
第四十二条要求承兑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因此,并非任何漏记日期都让承兑自然无效,也不能直接由持票人任选一天。
这种推定针对确有相应承兑而漏记日期的情况,不替代承兑签章真实性、权限及其他条件的审查。付款人只是签收票据或说正在研究,与已经依法承兑不同,不能凭收到回单便认定其作出完整付款承诺。
见票后定期还应记载付款日期
同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确定承兑日期、票面付款形式和付款日,需要依真实票据及法律规则衔接,不将原采购合同付款计划直接复制到空白栏。
漏记承兑日期的推定,不是对所有遗漏付款安排给出任意补记授权。具体票面存在多种瑕疵时,应分别识别并采取合法处理,不因其中一项有补充规则,就宣称整张票任何缺项均已自动修好。
与附条件承兑的后果分开
第四十三条对承兑附条件,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与单纯承兑日期漏记不同。验收合格、客户回款后才付等条件,不能仅把文字放在日期附近,就解释成普通时间说明。
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兑后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持票人应核何时已经承兑、何时可以请求付款及必要手续,不能因有日期争议便无限期等待,也不能在未到期时把法定日期推定当成提前付款的通用理由。
可形成收到提示的证据、三日答复期限、承兑记载、付款日与后续提示五项表。与付款人核对时保留原状和确认过程,依法纠正或采用适当请求,让票据责任依据清楚,而不是靠财务人员自行补写日期决定另一主体何时承担义务。
依据:票据法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816/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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