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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买卖价款没写确定数额,如何核通常价格而不直接认定无效

跨境供货文件写清了货物,却没有填写固定单价,货已交付后双方才为金额争执。是否必然没有有效合同,或者卖方可以按交货后的最高报价收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五十五条有补充定价规则,但必须先满足合同已有效订立等前提。

价格没有数字,不等于一定没有定价安排

先核公约适用及完整文件。报价、确认邮件、双方惯例或约定指数,可能明示或暗示价格及计算办法。只有主合同价格栏空白,不足以证明所有约定都不存在,也不能因后来行情变化便否定已接受的公式。

公约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确定性,涉及货物、数量、价格或确定办法。第五十五条以合同已经有效订立为前提,不能把补充定价当成一项无须审查成立过程、自动把任何谈判变成合同的规则。

适用第五十五条,要同时核三层条件

条文针对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规定价格或其确定办法,且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视为双方默示引用订约时有关贸易类似情况下此种货物销售的通常价格。

若双方明确把价格另行谈妥作为交易成立条件,或者已经有效约定不同机制,应认真解释,而非径直给出一个市场平均数。谁主张适用该规则,应把有效订约、没有其他确定办法及相反表示等问题说明白。

通常价格要对应订约时和类似交易

关键时间是订立合同时,不是后来催款、交货或起诉日。类似情况应核同类货物、品质规格、数量、市场贸易层级和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不能将零售价、集团内部价与大宗批发价直接混用。

询价、同期实际交易或可靠行情资料应保留来源及口径。报价尚未成交,可能与真实通常销售价不同;币种、税费、运费及付款条件不一致时,也需解释如何比较。不能只选最有利的一张截图,忽略明显更可比的交易。

数量计量与附加费用另行对清

公约第五十六条对按重量定价而有疑问的情况,规定按净重确定。但合同已有清楚有效的特定安排时,仍应先读真实条款;不能把包装、运输和服务费用是否另付,也全部藏进一个含糊重量单价。

先将签收数量、计量、单价依据、已经付款和拟增加费用分开。合同价格补充确定与货物质量减价、赔偿和付款期限不同,不宜因存在一项争议就宣布其他问题已全部解决。

双方适合形成一份订约材料与计价依据表,再按可比较交易核金额。若价格争议实际来自框架订单更新、授权不足或税费约定变化,应按其真实原因处理,不强行塞入未定价规则。今后合同可明确价格锁定节点、公式来源和口径,以减少货已用完才发现双方各自理解的金额不同。

依据:CISG第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联合国贸法会官方全文:https://uncitral.un.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v1056996-cisg-c.pdf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