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正在使用的专利卖给买方,却准备继续用原生产线接单,认为自己早就掌握技术,不属于新侵权。转让前已经实施,并不当然给原权利人保留转让后的免费使用权。交割时应把卖方自用与既有对外许可分别安排,避免买方以为取得完整业务排他性,卖方却以为只转了一张证书。
原来的自用,需要看是否明确保留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专利权或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其停止实施,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卖方若仍需为存量客户生产,应在交易中谈明保留许可,而不是等价款付清再主张自己当然有权继续。保留安排可以核对技术、产品、地域、期限和数量等真实范围,避免一句老业务照旧覆盖未来一切新业务。
已有生产线不等于已经生产的合法产品
继续制造新产品、处理转让前库存和履行已有订单,可能涉及不同事实与规则。应清点已生产数量、生产日期、订单履行状态及双方在合同中的安排,不能只用设备购置较早证明今后制造全部合法。
要求停止也应指向具体实施行为和权利范围。专利已经终止或相关技术不在保护范围内,与有效权利下的继续制造不同;不能凭转让合同把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全部技术永久收归一方。涉及尚未授权申请的,还需核其公开和授权状态及合同义务。
卖方先前许可给第三人的合同,另有存续规则
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之后订立的专利权、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合同成立前已经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效力。买方不能只因自己成为新受让人,就把一切在先交易都当作不存在。
尽调时要取得完整既有合同,而非一张许可数量表。确认许可主体、签订时间、期限、地域、是否独占或排他、付款及变更,才能判断买方实际买到的权利负担。卖方未披露的责任与第三方合同本身是否存续,应分开处理,不可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排除真实在先权利。
把停产和过渡写成交割条件
买方需要原卖方退出某项业务的,可以要求列生产停止节点、在制品处理、库存销售、客户通知和必要资料交接。卖方保留使用的,则应明确授权边界及费用,不把一次过渡许可自动写成可随意再许可给关联企业。
发生争议后,先核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实际实施什么、是否有保留约定,以及在先许可何时成立。可分别提出停止特定实施、继续履行披露交接义务或赔偿等请求。不要自行进入工厂扣押设备,也不把全部历史销售收入不加区分地作为转让后的损失。
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官方收录修正全文:https://ipr.mofcom.gov.cn/law/detail.shtml?id=2079 。本文讨论转让前自用和在先合同,不替代对每项专利有效性、保护范围及具体行为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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