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认购不能靠发行人循环提供资金
企业准备发行公司债券,为提高认购率,安排向部分投资者借钱购买本期债券,不能只说双方已签借款合同就忽略发行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禁止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者提供财务资助。
渝中企业审查债券融资时,应核实际资金来源、付款与认购流向,区分投资者自有资金、依法取得的独立融资与发行方安排的资助。投资者到账后又付回发行账户,账面出现两笔流水,不当然证明认购已经符合公平发行要求。
禁止不因换成关联方放款而消失
第四十五条涵盖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安排。不能仅把放款合同主体换成关联公司、经办人或其他代持主体,就宣布与发行人无关。应查指令、资金调度、协议、担保及实际利益联系,不能只依据名称相似就认定关联,也不在明确控制安排面前只看形式不同。
利率高低、借款是否约定归还,也不是排除财务资助限制的唯一理由。对认购本金、利息和其他利益如何安排,需要结合真实发行行为审查,不靠合同自称商业合作作最终定性。
发行人自己认购同样受到限制
该条还禁止发行人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公司债券。通过资管或代持通道实现同一效果,需要依法按实质核查,不能将本企业的钱绕转后再记为新增外部融资规模。
董事、监事、高管、大比例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则应按该条核查相应披露等要求。禁止发行人自认购与关联方披露,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同一条件,不能披露了就认为所有被禁止安排均已合法。
不要把股份购买资助的例外搬到债券发行
公司法对取得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另有制度和条件,不能将那些规则中的员工持股或比例安排,不经分析套在公司债券认购上。股票与债券权利不同,募集发行规则也不同。
即便股东会、董事会已通过某项融资支持,也不能自然免除证券发行规范的约束。律师审查应分别列明交易类型和适用规则,避免只看到财务资助四个字就引用另一制度的例外。
审核应从资金来源追到最终受益
可以整理认购名单、账户、前后借款和担保、实际划款、关联说明及发行披露。存在利益输送、价格操纵或其他异常,还应依法进一步分析,不能由一份正常借款格式文本遮盖全部风险。
发现安排不当,应及时停止继续扩大并依法纠正、保存原始记录,不补造独立融资证明或隐去实际出资人。投资者的返还、债券权利及其他救济,按真实发行和合同关系另行判断;不能只因发现违规就简单宣布所有已经发生的债务全部不存在。